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作如下合规提示。
1.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食品广告中含有食材的产地(来源)、品质和品牌(门店)、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
3.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4.食品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5.食品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6.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7.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8.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应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请广大消费者要格外警惕、慎重选择,不要被功效化宣传的网红奶茶、压片糖果、乳酸饮料等普通食品广告误导,避免上当受骗。
9.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10.不得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发布涉及食用野生动物的虚假违法广告。
11.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强体质、治疗疾病功效;不得含有表示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内容;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
12.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食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1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增强广告审查的自律意识,确保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导向正确、真实合法。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食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