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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04  来源:虎林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4年12月17日,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工单,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核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是7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庆丰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7日,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工单,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核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是7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转变执法理念,既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要注重情理法结合,轻微免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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