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吃“象山红美人”的日子踏着秋天的步伐缓缓来到,各大水果店陆续开始上架吆喝售卖。随着消费市场的活跃,各类商家为提升销量,在广告宣传上可谓下足了功夫。然而,广告创意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合规用词、合规用语是当前广告监管的必查点。某企业就因发布“言过其实”的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PART.01
案情简介
为促销“红美人”柑橘,某企业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广告,称“红美人”柑橘具有增强免疫力、治疗感冒、抗癌等功效。
上千位消费者被这“神乎其神”的广告所吸引。但也有细心懂法的消费者发现广告内容涉嫌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感觉受到“忽悠”的消费者,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对涉案企业展开调查。经核实,该企业为促销“红美人”柑橘,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广告,具体内容包含“长期食用‘红美人’柑橘能够增强人体免疫能力和抵抗病毒的能力”“在感冒咳嗽时,‘红美人’柑橘止咳化痰的功效胜过陈皮,是治疗感冒咳嗽、食欲不振、胸腹胀痛的良药”“‘红美人’柑橘可以提供人一天所需的维生素C,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等。
PART.02
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标明“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有助于润肠通便”“有助于消化”“有助于维持血脂(胆固醇/甘油三酯)健康水平”属于保健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PART.03
给经营者的警示
食品药品要区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有严格的法律界限。普通食品广告绝对禁止出现任何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保健食品广告也需以国家批准的保健功能目录为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禁用词汇不可用!“最高级”“最佳”“顶级”“第一”等绝对化用语是广告法明令禁止的“雷区”。经营者应使用客观、中性的语言进行描述,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诚信经营是基石!利用患者和亚健康人群的焦虑进行虚假宣传,是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失守。经营者应凭产品质量赢得市场,任何欺骗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和市场淘汰。
PART.04
给消费者的提示
看清身份再购买!购买前,请务必查看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药品)、“国食健字/食健字”(保健食品),还是只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普通食品)。普通食品不具备任何疾病治疗功能。
遵从医嘱别盲目!凡是宣称食品能“根治”“药到病除”“替代药物”的,都是违法广告。对于慢性病患者,尤其不能轻信此类宣传而擅自停药,务必遵从医嘱。
学法用法护权益!若发现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宣称具有治病功效,请保留好广告截图、购买凭证等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