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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20〕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6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部署,完善全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部署,完善全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切实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各类风险挑战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毫不动摇,常抓不懈。(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

    (二)压实粮食安全责任。明确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省政府对全省粮食安全负总责,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起维护粮食安全方面相应的职责。(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二、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支持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与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启动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稳定粮食作物面积,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

    (四)持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现代化建设,实施渠道防渗衬砌、渠系建筑物改造,提升灌区输供水能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五)持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大力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推进区域特色种子制繁基地及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强新品种选育与推广。加强农机与农艺融合力度,巩固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成果,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科学种田本领。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挖掘粮食增产潜力,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实现“藏粮于技”。(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政府)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粮食生产、加工、储藏、流通等方面作用,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按规定给予支持。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参加新型农业合作社。形成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通过政府实施补助、建设信息平台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生产托管服务。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规范发展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积极引导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在确保粮食生产水平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粮食质量水平。(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新肥料、新技术,加快高效缓释肥等新型肥料的应用,集成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粮食作物生长动态远程监测与预警,开展气候预测、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评价,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防御,有效防控有害生物和病虫害,不断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各市政府)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落实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调整优化补贴结构,支持粮食规模经营,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时效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各市政府)

    (九)统筹抓好粮食收购。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统筹抓好政策性收购和市场化收购,为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创造条件,协调做好信贷、运力、库容等保障,确保“种粮卖得出”,完善和落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中储粮辽宁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各市政府)

    四、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

    (十)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及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等。对各级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实行考核。调整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以口粮品种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按照国家确定标准和城镇人口数量,严格落实成品粮储备数量和实物库存,合理确定成品粮费用补贴。切实发挥成品粮储备应急保障作用。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精神,积极推动《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切实加强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力度。(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市政府)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抓好“粮头食尾”和“农头工尾”,统筹谋划粮食加工能力布局,支持产后商品化项目建设,合理引导粮食深加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粮安工程”信息化建设和使用。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功能匹配、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仓储物流体系。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任何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处置设施、变更用途。(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十二)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充分发挥辽宁内依东北粮食主产区、外接国内国际销区市场、海陆通道兼备的地缘优势、区位优势,加强粮食物流网络建设,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网络功能。选择规模大、功能全、辐射广的企业作为重点示范企业,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进一步完善粮食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完善粮食交易市场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支持进出口粮食口岸现代化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各市政府)

    (十三)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产业龙头企业,引导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粮食仓储能力与加工转化能力有机结合,发展粮食加工产业。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加快技术改造升级。实施“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培育辽宁知名粮油品牌。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延伸生产营销网络,做好粮食行业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市政府)

    六、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四)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严格进口粮食检验检疫和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疫情防控监管。(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五)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大中城市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流通和经营企业组建保供队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十六)加强军粮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军粮供应制度体系。强化军粮供应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平战转换能力。强化军粮供应网点建设,完善重点区域、边防、海岛军粮站(点)布局。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军供站(点)赋予粮油储备、应急保障、放心粮油工程等职能。(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军民融合办,各市政府)

    (十七)加强粮食统计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强化粮食统计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密切关注粮油市场供需及价格情况,精准落实调控措施,积极引导市场预期。(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十八)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高质量开展12325举报热线案件查处工作。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七、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十九)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依法严格确认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耕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和质量档案,积极开展耕地土壤与农产品重金属协同监测,对耕地实行分级管理。(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市政府)

    (二十)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进口粮食疫情及质量安全防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疫情及质量安全联防联控制度。加强和保障全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夯实粮食质量检验监测队伍建设和保障人员经费、检测手段,全面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推进重金属污染粮食入库前检验把关、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确保进入市场的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市政府)

    (二十一)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和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问责机制。(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市政府)

    (二十二)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继续抓好“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培养勤俭节约良好美德,杜绝“舌尖上的浪费”现象,提倡“光盘行动”。加强对餐饮行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制止粮食浪费行为。(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市政府)

    八、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和监督考核

    (二十三)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

    (二十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根据本意见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定期对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关键词: 粮食安全 粮食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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