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标准法规动态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20〕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20〕1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6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省级行政职权1005项。其中:取消109项,下放(含委托下放)各市、县(市、区)政府行使720项,调整管理方式176项。此外,承接国家下放和新的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1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省级行政职权1005项。其中:取消109项,下放(含委托下放)各市、县(市、区)政府行使720项,调整管理方式176项。此外,承接国家下放和新的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1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协同、配套,并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对调整管理方式的事项,要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对新增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键词: 规章 委托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