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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应急管理部
核心提示: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处理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2018年1月,原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适用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对举报事项范围、举报的途径、举报的处理和反馈、奖励的标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并未区分一般群众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二者实行的是统一的奖励标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也未规定区别于一般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但与此同时,这类举报也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风险较高等问题。因此,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给予重奖,并严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保护其举报积极性,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规定》。

    问:《规定》的基本定位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的基本定位是: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制度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总体制度设计之中,将其作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规定,深入研究借鉴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制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奖励标准,强化保护措施。

    问:如何准确认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

    答:认定举报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获得其真实的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且应当有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因此《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问: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应如何奖励?

    答:《规定》建立了两个方面的奖励机制。一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经商财政部同意,《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对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特殊奖励。上述奖金列入本级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的奖励。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公示举报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问: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答: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建立了三重保护机制。

    一是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

    二是严格依法处理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建立回访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等情况,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同时,举报人也要依法依规进行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我们注意到,《规定》提出可以在重点行业领域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获取线索,能否介绍一下这一制度的有关情况?

    答: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高、监管任务重。为了建立长期精准有效的监管机制,《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与信息员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对线索核查属实的,将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标准给予信息员现金奖励,同时,对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也将给予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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