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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3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曝光5起食品类案件,涉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祥桂手工水饺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山东小银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香捞粉案,龙口市东莱艺海纯净水厂未经许可生产桶装饮用水案,烟台诚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埠前店无证销售保健食品案和孙某某无证无照生产销售桶装水案。
   1.莱州市三山岛街道祥桂手工水饺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0年07月22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祥桂手工水饺店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小作坊登记证。2020年08月0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伍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山东小银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香捞粉案

  当事人2020年5月15日生产的涉案产品,在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0年6月23日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涉案产品过程中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罚款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龙口市东莱艺海纯净水厂未经许可生产桶装饮用水案

  2020年6月1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4.烟台诚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埠前店无证销售保健食品案

  2020年6月24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烟台诚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埠前店正在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属无证经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拾伍元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5.孙某某无证无照生产销售桶装水案

  2020年6月1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涉嫌无证无照生产销售桶装水。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物品、设备,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陆佰元、罚款贰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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