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9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1.张店区某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张店区耿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张店区某食品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4.张店区徐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5.张店区张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6.张店区某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7.张店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张店区某全羊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9.张店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0.张店区某牛肉经营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1.张店区某水产品商行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12.张店区某酸菜鱼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13.淄川区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腐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4.淄川区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油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5.博山区某农产品经营部经营农残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鸡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6.博山区某海鲜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7.博山区李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8.博山区范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9.博山区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博山区孙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1.博山区某百货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2.博山区某保健食品经营部销售海参无散装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23.博山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散装食品无标签、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24.博山区某烧烤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5.博山区刘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26.周村区某驴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27.周村区南郊镇某卫生室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8.临淄区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29.临淄区某私房食府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进行处罚。
30.临淄区陈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31.临淄区程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32.临淄区某商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33.临淄区敬仲镇某综合批发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34.临淄区敬仲镇某副食商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35.临淄区敬仲镇某商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蛋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36.淄博某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37.桓台县起凤镇某商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38.桓台县田庄镇某百货商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9.桓台县唐山镇某生鲜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0.山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41.山东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42.桓台县果里镇某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43.淄博某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44.桓台县新城镇某酒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5.高青县某蔬菜水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46.高青县高城镇某商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47.高青县高城镇某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48.高青县某青菜销售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49.沂源县某水产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50.沂源县某保健品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51.沂源县某百货商行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且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52.沂源县某公司经营部采购食品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且未经审查发布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53.沂源县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54.淄博市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55.淄博市某副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56.淄博市某商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57.淄博市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58.桓台县某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59.淄博市某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60.桓台县某美容店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61.周村区某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九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
62.张店区某诊所未定期组织本单位医药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据《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3.张店区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64.张店区某卫生服务站作为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依据《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65.张店区某诊所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依据《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66.博山区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7.博山区某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8.淄博市某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69.淄博市某孕婴用品店销售外包装未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