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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食品典型案件(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1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无小事,但食品安全监管要从细微处入手,从疏忽处管起,抓细抓实各项食品安全规范的落实。近期,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向大家宣传食品安全监管中十个您意想不到的案例,以此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中来,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无小事,但食品安全监管要从细微处入手,从疏忽处管起,抓细抓实各项食品安全规范的落实。近期,我们将向大家宣传食品安全监管中十个您意想不到的案例,以此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中来,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案例解析 第2期 -

  锦丰镇某纯净水商店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纯净水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家港某纯净水商店进行监督抽检,其中被抽取的饮用纯净水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上述不合格饮用纯净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案件警示】:

  消费者在购买饮用水时,应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饮用水,并注意查看桶装水的标签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不要购买不正当渠道购进的饮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杨舍镇某餐厅超范围从事网络销售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收到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举报某快捷餐厅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在美团上销售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对该餐厅进行检查,查见网络店铺内有皮蛋豆腐、凉拌皮蛋、白斩鸡和凉拌西红柿等冷食类食品在售,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有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当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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