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纪实第42期:
“染色”的腊肉
冬天将至,不少人开始准备腌制或购买腊肉,腊肉是四川人餐桌上常见的一道传统美食,好的腊肉色泽金黄,有淡淡烟熏香味。然而有一些商家,为了省工序又“出卖相”,不顾食品安全,用明文规定不能食用的工业染料给腊肉上色。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日,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染色腊肉”案件,依法从严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给触碰食品安全高压线者深刻教训,为“舌尖上的安全”筑牢法律保护屏障。
腊肉厂里的红色粉末 沾手颜色数日不退
2019年11月11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腌腊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抽样了一批腊肉,并对同批次的腊肉进行了封存。执法人员在厂房处理间铁架上发现一瓶红色粉末并进行了扣押,老板曾某某告诉执法人员,粉末为红曲红。
第一批腊肉抽样检查,常规指标并无异常。但执法人员发现,曾触摸过红色粉末的手被染色,颜色数日不退。
12月9日,该红色粉末被送检,检验结果为酸性橙II。12月19日,执法人员将查封在烘烤间的腊肉进行了七个批次的酸性橙II项目抽样送检,检验结果第1-3批次、第1-4批次不合格,共涉及酸性橙II“黄腊肉”300余斤。
红曲红是一种食用色素。而酸性橙Ⅱ属于化工染料,在工业上主要用在羊毛、皮革、纸张等的染色。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品种名单(第五批)》文件,酸性橙II属于名单所列非食用物质。
腊肉销路不好 夫妻成都买染料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腌腊制品厂为曾某某、江某某夫妻二人经营,两人从事腊肉生产十余年。2019年4月1日,曾某某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租用了一处房屋用于生产腊肉。
2019年6月,曾某某、江某某生产传统“黄腊肉”300余斤,因使用电烤房生产的“黄腊肉”颜色不够金黄、卖相不好,以低价销售。为此,二人商议去成都购买腊肉染料。
2019年6月底,江某某开车载曾某某到双流区某市场,曾某某向一干杂店老板询问,腊肉不好看怎么办,老板说可以解决。曾某某遂以120元价格购买1斤左右无商标、厂家、使用说明的红色粉末。回到厂房后,曾某某将红色粉末倒入塑料瓶中存放备用。
2019年11月初,曾某某指导工人,在生产“黄腊肉”的过程中将红色粉末倒入桶中加水勾兑成染色液,将腌制好的腊肉清洗后浸入桶中进行染色,再对染色的腊肉进行烤制。
11月10日,第一批染色“黄腊肉”做好。11日,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厂执法检查。随后,因检出涉及酸性橙II“黄腊肉”300余斤,该厂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某、江某某于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年内禁止从事腊肉生产
曾某某供述,传统生产“黄腊肉”,要加入大量锯末,既增加了成本,也会产生很多烟雾,对环境造成影响。购买红色粉末对“黄腊肉”生产环节进行上色,是因为觉得既省成本,不被查环保,卖相好又能卖钱。在法庭最后陈述中,曾某某表示“真心悔过,因没有文化不懂法才走了错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在生产腊肉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酸性橙II,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的酸性橙II及含有酸性橙II“黄腊肉”300余斤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禁止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腊肉生产。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 中央对食品安全三令五申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惩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承办法官杨德勇特别告诫食品生产者,要依法依规生产,不能为了节约成本、卖相好看等原因、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管是以不明知或其他原因为由进行辩解均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