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食品安全动态 >> 曝光!江门通报一批食品典型案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曝光!江门通报一批食品典型案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江门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也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遇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也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遇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典型案例
 
  01 广东滨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日,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置一宗市民举报事项中发现,当事人擅自将61箱委托生产的“48g牛奶味棒棒糖”(生产批号:20181217)更改生产日期为20190612、20190713,更改日期后的棒棒糖尚未对外销售已自行销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江门市财神荟饮食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和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6日,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的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凉菜间有8瓶未标识规范中文标签的海盐。当事人不能提交上述海盐的生产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海盐8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渔夫子海鲜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7日,新会区市场监管局对罗坑渔夫子海鲜楼经营的罗氏虾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台山市水步镇源昌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台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置1宗恩平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时发现,台山市水步镇源昌农副产品加工厂将生产经营的酱腌菜“糖瓜应”(生产日期:2019年3月12日,规格:1.5kg/罐)标注为“广式凉果”,未能真实标注产品类型。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05鹤山市沙坪国伟海鲜档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0日,鹤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沙坪国伟海鲜档经营的花蚬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恩平市金蝴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案情简介
 
  恩平市金蝴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蒸馒头(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规格为270g/包)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恩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