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工作目标
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区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基本建成规则完备、权责明确、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着提升,全区范围内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自治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审查规则
(一)明确审查范围。全区各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等,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其他政策措施包括除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与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规定、决定、公告、通知、批复等具体政策措施。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必审。
(二)细化审查标准。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将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删减审查标准。各行业部门要梳理和细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切实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优化审查方式。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公文办理的必经程序,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机关特定机构复核。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提交本级政府审议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鼓励起草部门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在提交本级政府审议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推进第三方评估。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第三方评估,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在各地区、各部门随机抽取被评估对象,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综合评估。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次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将作为评估的重点内容。鼓励各政策制定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进一步提高评估质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确保审查的质量和效果。
三、工作机制
(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机制。各级联席会议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确保联席会议高效运转。联席会议办公室与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统计分析、规范指导等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确保沟通顺畅;在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工作协调中,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及时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定期评估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市监竞〔2020〕9号)要求,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进行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或者在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三)建立多部门联合抽查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联合组织政策措施抽查,重点抽查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地区,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抽查结果要及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要及时认真整改,将整改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级政策措施抽查机制。
(四)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级机关经核查属实的,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接受举报的机关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整改情况。
(五)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各地区、各部门在公文办理系统中要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实现审查全程在系统中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收集整理全国各地有关公平竞争审查案例和资料,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强对审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有效识别违反审查标准的问题,切实提高审查实效。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作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机制,优化内部审查机制,制定具体举措,扎实推进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组成进行调整,保障联席会议的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统计分析、规范指导等工作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一体推进。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及时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抓好能力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涉及知识面广、政策性强、法律法规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队伍建设,重视专业专职人才培养,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保持审查工作专职人员的相对稳定。多形式组织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加强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进一步丰富审查工具和方法,强化定量评估分析,全面提升审查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确保能力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强化监督考核。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有关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视情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体系。对成效显着、落实得力的要表扬推广,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一步增强正面激励和负面约束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举报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