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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捕,打非断链”,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典型案例(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南京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长江“禁渔”工作的统一部署,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省市政府要求,闻令而动,高标准、严举措地开展全链条监管执法。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长江“禁渔”工作的统一部署,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省市政府要求,闻令而动,高标准、严举措地开展全链条监管执法。

  截至11月3日,全系统出动执法人员70842人次,印制张贴禁售通告55000份,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29135家次;整改店招、菜单、标签2473处;悬挂横幅、标语31571条;发布政务信息441条;检查网络经营者11331家次。

  “禁渔”期间

  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

  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

  重拳出击整治非法销售

  坚决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

  现将南京市全面禁售长江流域

  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整治行动

  典型案例(二)

  公布如下

  ●案例一●

  南京速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江鲜”广告案

  2020年8月12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某微信公众号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线索。打开公众号可以看到,该广告是一篇介绍某饭店的“软文”,图文并茂。文中有“江货”、“江鲜”、“江鱼”、“江、河鲜”和“每日从泰州鲜运至南京”等字样。

  经调查核实,该广告的发布者为南京速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广告的广告主未曾在经营中使用过长江渔获物,其实际使用的是从众彩等农贸市场采购的养殖水产品,广告费用7500元。为此,雨花台区局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分别予以立案查处。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妨碍自然资源保护广告的违法行为,目前已对相关违法行为人罚没10.75万元。

  ●案例二●

  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潭园西路分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0年7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商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龙湖龙湾天街商场负一层永辉超市正在售卖标示为 “江鲜”的水产品。在超市水产柜台区有一个销售鲫鱼的水箱,水箱标价签上标示“长江鲫鱼 12.99元/500g”。

  经调查核实,该水箱内的鲫鱼实际是人工养殖的湘白鲫,产地为江苏省新沂市长江县窑湾向风河村,并非长江鲫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江苏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石门坎分公司发布虚假“江鲜”广告案

  2020年9月23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接12315投诉举报,反映辖区内江苏北华联超市用喇叭叫卖“长江活鱼”,秦淮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超市鮰鱼销售区有“长江活鱼”售卖标识和语音播放行为,检查鮰鱼进货单发现,该鮰鱼产地是广东省佛山市。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在该摊位货架下方架子上发现蓝色喇叭播放器,打开电源后播放内容包含“特价、特价、长江鮰鱼5块8毛一斤”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四●

  南京老成都风味酒店

  发布虚假“江鲜”广告案

  2020年8月7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餐饮商户进行突击检查中发现,南京老成都风味酒店在大众点评APP上的菜品名中有“长江大巴鱼”“长江江虾”“长江大江鲫”“长江支鱼”等字样,酒店内菜单中有“大江鲫”“特色碳烤江鲫鱼”等字样。

  经调查核实,酒店内鲫鱼、桂鱼、鲈鱼、鮰鱼等水产原材料采购于南京市六合区宋义水产商行,均非长江江鲜。当事人承认在大众点评上发布“江鲜”广告是用来吸引消费者,但实际不制售“江鲜”菜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3438.9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金泽楼酒店销售国家

  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近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餐饮商户进行突击检查中发现,金泽楼酒店前厅鱼缸内养殖了7条河豚鱼,前厅宣传栏内标有“红烧大巴鱼”字样,在酒店菜单中标有:“大河豚”98元/条、“小河豚”26元/条内容。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共从江宁众彩采购活河豚鱼18条,已销售11条。当事人上述购进未经加工的活河豚鱼作为餐饮原料加工成熟河豚鱼菜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依法查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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