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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1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压实平台企业、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9月1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px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12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

  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责任划分】 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的管理,明确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在平台公示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信息,督促其按照统一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
 
  平台企业应当与入网食品销售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平台企业开展食品销售自营业务的,还应当履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构与人员】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网络食品交易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和职责】 平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网络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管理人员和职责】 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屏蔽、下架、删除食品信息或链接,停止相关网络食品销售活动等否决建议。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七条【管理能力】 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熟悉本企业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具备投诉举报应对处置能力,掌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平台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担任。
 
  第八条【禁业规定】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平台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在平台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九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职责】 平台企业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网食品销售申请人资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经营(贮存)场所等入网审查要求,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责任要求,以及对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对平台入网审查情况、食品销售行为及信息等进行检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防范、制止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拟定网络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依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应当在《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中明确食品安全总监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管理的岗位职责。
 
  第十条【食品安全员管理职责】 平台企业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严格落实入网审查要求、过程控制等网络食品管理要求,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二)督促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工具和人工方式,对平台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有效性以及刊载食品标签、广告及宣传推介、消费评价等信息进行合规监测和风险排查;
 
  (三)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根据日常监测发现、投诉举报核实以及监管部门公示的食品安全风险等情况,督促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禁限售(用)关键词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在《食品安全员守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员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管理的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管理运行机制】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平台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将网络展示或宣传推介信息与产品标签信息一致性审查、有温度控制要求的运输环节管控、投诉举报响应、问题食品下架及召回等方面风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二条【日管控】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经营期间,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三条【周排查】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经营期间,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四条【月调度】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经营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本单位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记录要求】 平台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鼓励采用电子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固化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培训考核】 平台企业应当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网络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组织对本辖区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网络食品销售方式、人员类别、所在岗位等相适应,且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履职保障】 平台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平台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平台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平台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平台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提出的否决建议的,或者食品安全总监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是指为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食品信息发布、食品浏览、交易撮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平台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食品销售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符合上述含义内容的网络直播平台、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社区团购平台、小程序等。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自建网站、小程序及其他网络服务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
 
  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决策人,包括实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食品安全总监,是指平台企业、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在管理层中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员,是指平台企业、入网食品销售企业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开展入网食品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细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称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落细,防范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移动互联网广泛普及、物流配送体系不断完善,网络食品交易迅猛发展,网购食品已成为食品消费常态,网络食品安全状况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关切问题。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的落实程度直接决定了网络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平台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一系列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提出要明确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治理要求,加强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监管。尤其是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食品安全岗位职责,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为生产经营企业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供了实现路径。同时,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参照执行。
 
  虽然已有相关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平台企业及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责任的管理人员不够明确、相关责任要求不够细化等问题,尤其是平台企业如何参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落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
 
  二、起草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结合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系统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确定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要求和岗位职责,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等内容,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初稿,并于5月20日至28日,征求了32个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等方面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并修改完善,形成《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3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二是明确责任划分和人员设置要求,包括平台企业与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以及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等责任划分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和能力要求;三是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包括平台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四是明确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运行机制,包括平台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制度机制和具体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和概念,包括违法情形及处罚到人等相关法律责任,平台企业范围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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