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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天津市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8  来源:天津市卫健委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策略,科学指导冷链食品运输、存储、生产经营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坚决落实相关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全覆盖任务,进一步加强我市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防控指挥部组织制定了《天津市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
市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控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策略,科学指导冷链食品运输、存储、生产经营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坚决落实相关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全覆盖任务,进一步加强我市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防控指挥部组织制定了《天津市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防控指挥部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天津市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doc

    一、适用情况
 
    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指从事食品冷链物流(采用冷冻、冷藏等方式加工方式,以温度控制为主要手段,使食品从出厂后到销售前始终处于所需温度湿度范围的物流工程)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工作人员。
 
    二、工作目标
 
    以预防冷链食品从业和相关人员受到新冠病毒感染为主线,突出装卸、储运、生产经营等重点环节防控,落实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9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280号)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完善健康管理制度
 
    1.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准入制度。我市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上岗需持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会议精神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280号)有关要求,全部冷链食品从业人员需每7天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1次核酸检测。
 
    2.落实从业人员日常健康监测。冷链食品运输、存储、生产经营相关单位要做好员工(含新进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14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及时掌握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
 
    3.做好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尽可能减少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区域,确需进入的,需询问所在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通过登记、测温、查验“健康码”等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如佩戴口罩等),方可进入。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确需与外来人员接触的,双方均要做好个人防护,外来人员在传输、递交配送文件前应当洗手或消毒,为避免清洗返还物,文件最好置于一次性容器和包装材料中。
 
    4.建立员工风险接触信息台账制度。从业人员应记录每日接触的冷链食品、相关物品及环境等信息。
 
    5.明确健康异常报告程序。从业人员一旦发现自身以及共同生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应当及时上报生产经营者的最高管理者,可视情况采用逐级上报或直报的方式。冷链食品运输、存储、生产经营相关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出现上述健康异常症状,无论其呈现出的健康状况如何,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及与其密切接触的员工迅速排除在食品工作环境之外。新冠肺炎传播风险高的地区,建议根据当地主管部门防控规定,要求健康员工进行“零”报告。
 
    6.明确从业人员返岗程序。根据生产经营区域上岗人员登记和健康档案,及时追踪健康异常、身体不适、疑似或者感染了新冠病毒(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员工的治疗和康复状况,在其康复后科学评定是否符合返岗条件。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症状消退,并且间隔至少24小时的两次核酸检测均呈阴性的,可解除隔离。对属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从业人员返岗前也应当符合健康准入要求。
 
    7.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从业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8.做好健康状况异常人员应急处置。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区域一旦发现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加工的冷链食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同时按规定处置污染物。
 
    (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一般卫生要求
 
    1.1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每日落实消毒制度。特殊岗位(生鲜宰杀、分割车间等)的从业人员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推荐食品从业者佩戴一次性手套,但必须经常更换,且在更换间隙以及未戴手套时洗手。避免防护用品的二次污染,在进行非食品相关活动(如用手打开/关闭门和清空垃圾箱)后,必须更换手套。
 
    1.2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1.3加强手卫生。在处理货品时,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用物体时,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2.不同岗位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2.1装卸工人卫生要求。除做好个人一般卫生要求外,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特别是装卸来自于有疫情发生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时,码头搬运工人等,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冻水产品等。如搬运过程中发生口罩破损,应当立即更换。
 
    2.2运输司机卫生要求。除做好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外,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车辆货箱要保持全程封闭,与驾驶室采用有效的物理隔离。运输冷链食品的人员(司机和随从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
 
    2.3生产加工人员卫生要求。按照一般卫生要求进行。
 
    2.4装卸防护人员卫生要求。需要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货物的装卸工人,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2.5销售经营人员卫生要求。按照一般卫生要求进行。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食品经营者除工作服外,还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2.6餐饮加工人员卫生要求。按照一般卫生要求进行。
 
    五、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检查和督促冷链食品承运单位严格落实运输相关从业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定期核酸检测。
 
    (二)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检查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定期开核酸检测。
 
    (三)商务部门
 
    负责检查和督促对一级冷库天津口岸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预防性消毒的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定期开核酸检测。
 
    (四)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汇总分析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对疑似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健康筛查、14天隔离医学观察,确诊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密接追踪。
 
    (五)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检查和督促畜禽宰场企业严格落实相关从业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定期开核酸检测。
 
    (六)天津港集团
 
    负责检查和督促天津港集团公司所属冷链食品承运单位装卸、运输相关工作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定期核酸检测。
 
    (七)天津海关
 
    依据海关总署部署及地方实际自行制定相关规范要求,做好从业人员防护。
 
    (八)各区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辖区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九)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及装卸、运输承运单位等要落实本单位主体责任,做好从业人员健康准入制度、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定期核酸检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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