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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3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现通告如下。
    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二、禁渔期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三、禁止类型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内水域,实行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上述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特许。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外海域,继续实行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长江口禁捕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管理,适时调整压减生产性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发放规模,清理取缔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避免对长江口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四、执法监督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禁渔宣传教育引导,严格禁渔执法监管,确保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各项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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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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