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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4  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近期工作要点》(发改办环资〔2020〕334号)、《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1月19日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近期工作要点》(发改办环资〔2020〕334号)、《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生活,规范塑料制品产销用,积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强化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协力建设美丽湖南。
 
    (二)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开展塑料污染治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负责塑料制品及其替代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规范塑料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省司法厅负责健全法规制度,省科技厅负责强化科技研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加大财税金融支持,省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宣传引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创新引领、科技支撑,多元参与、社会共治”原则,稳步推进工作,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狠抓源头管控。
 
    1.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重复)
 
    2.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长沙市建成区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州建成区、长株潭三市县级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省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所有A级旅游景区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底,地级以上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农村酒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制品。到2022年底,全省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无偿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电商快递塑料包装。到2025年底,全省电商平台企业和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减少寄递环节二次包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用地膜。到2020年底,形成覆盖全省的农用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加工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完备的农用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农用地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25年底,农用地膜基本实现全回收,不合格的农用地膜基本淘汰,地膜残留量实现负增长,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防控。(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1.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物基产品和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网购、物流等环节推广使用纸箱等可降解材料包装。引导农业生产应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产品,使用生物可降解地膜。(省商务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与流通商家、消费终端合作,采用“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等模式,减少废弃量。支持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强化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布局安装自动销售平卷塑料袋机;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推行“共享快递包装”、“共享配送器具”、“果蔬绿色包装直送”等新型物流模式,发展社区果蔬配送体系,构建标准化托盘、冷藏箱/保冷袋循环共用和跨平台运营体系。在城市中心及旅游热点区域推行“无接触式管道直供饮用水”模式,减少一次性包装饮用水的消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建立健全可降解塑料尤其是生物基原料及制品生产审批的“绿色通道”,严格塑料制品尤其是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审核,严禁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鼓励企业制定绿色设计标准,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定期发布替代产品生产厂家名录、“免吸管”等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生产可降解产品的,应主动标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1.加强废塑料回收和清运。鼓励塑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等合作,建立一批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的绿色回收站点,将使用回收装置的企业网点纳入地方回收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与塑料再生回收体系“两网”融合。建设塑料包装废弃物等城市大件垃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区、商业街区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设施和清运频次,强化废弃物材质鉴定和打包管理。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建筑工地安全防护网回收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民航湖南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利用处置。统筹规划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集中化和产业化,引导相关项目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和专业园区集聚,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和能力。深化落实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切实推动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能源化利用,规范处置运营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专项清理。将违法违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作为农资专项执法检查内容,纳入农资打假范围。督促完成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推动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加强后续检查和管理,坚决防止塑料废弃物重复堆放、非正规堆放及污染转移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1.强化环保宣传引导。通过3.15消费者权益日、6.5环境日、食品安全宣传周、节能宣传周、产品质量月等活动平台,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组织相关媒体投放公益广告、宣传片,策划推出有奖竞答、短视频等一批富有趣味性和吸引力的新媒体产品。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事业单位,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普及减少塑料污染的环保知识和方法,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公共机构带头实施。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内容。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在主办会议、会展等活动时要率先禁止提供和使用列入塑料制品禁限目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制品。公共机构内部办公场所、会议室接待统一使用瓷杯、玻璃杯或可降解纸杯。(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法规政策。
 
    1.健全法规标准。及时制修订塑料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工作中。制修订改性塑料及可降解材料应用、快递商品绿色包装、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建立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的企业法人及其行为列入失信记录。(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财税支持。适时开展“互联网+逆向物流”、可降解塑料产业链等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农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示范,推进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和低值可回收物补贴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落实快递商品包装的绿色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再生塑料制品增值税50%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市县政府选择部分领域、区域开展试点,探索结合成本监审、执法奖惩、押金、补贴等手段,引导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价格逐步反映环境成本,支持推动可降解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生产、塑料废弃物安全环保处置。(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科技支撑。加强质优价廉的可循环、可降解材料规模化、连续化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完善生物基可降解材料的全产业链关键技术集成,遴选推荐生物可降解地膜等一批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技术。对采用新型绿色环保材料生产的企业,积极提供标准制定、产品标识和质量检验等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监管执法。
 
    将塑料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范围,实施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监管,建立塑料制品溯源、质控、执法等信息化平台。严格禁限目录内的塑料制品管理,严禁审批、核准、备案禁止类塑料制品项目,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规定时限淘汰禁止类塑料制品生产线,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加大医疗塑料废弃物集中管控和塑料废弃物处置单位环境监管力度。强化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高速服务区等人流较多、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等塑料制品消费量大的场所的现场监督检查及口岸布控,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处理处置塑料废弃物、“洋垃圾”走私入境、农膜违规覆盖的行为。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采取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有关线索及时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长沙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民航湖南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监管执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塑料污染治理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政策制定和调查研究机制。将塑料污染治理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纳入省级环保督察范围,制定绩效考核的目标和指标。加强舆情监测,对相关舆情及时进行研判,第一时间做好沟通会商和引导处置工作。
 
    (二)分步循序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参与,鼓励公众监督。细化落实用地、用电、用水、信贷和设备购置等支持政策,给予适当政策过渡期,确保禁限塑工作顺利推进。
 
    引导使用期。各地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组织好替代产品货源供应,同步向市场提供塑料替代制品尤其是生物基制品。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依规惩处期。实施禁限塑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坚决依法打击违规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哄抬可降解塑料原料及制品价格的行为。强化政银合作,对纳入信用信息黑名单、未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违法违规销售使用处置的企业(商家),视情况与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银行信贷相挂钩。
 
    (三)落实经费保障。按分级保障原则,由省、市、县财政分别予以保障。有关部门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附件: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















 
关键词: 工作要点 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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