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福祉,更关乎社会稳定大局,9月28日,丹徒法院召开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情况。
会前,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据丹徒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第⑤元素终结版”、“秘鲁玛卡果”等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的情况下,多次在网上、药品展销会等处购买成品、半成品,于吉林省农安县某小区车库内,指使刘某某、盛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贴标、包装,并通过微信向镇江市丹徒区、镇江新区等地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4088元。
与此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在多次在网上、药品展销会等处购买“维生素B”,指使刘、盛、崔三人撕去标签,贴上“三唑仑”字样的标签,冒充“三唑仑”予以销售,共计销售136瓶,销售金额1850元。另查扣尚未销售假冒“三唑仑” 7瓶,货值金额70元。经认定,上述物品为假药。
丹徒检察院就被告行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院认为被告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生产、销售明知掺有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且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行为危害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能预缴民事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同时对被告人何某某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支付赔偿金118530元(已预缴);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随后召开的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新闻发布会上,丹徒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东升介绍了近年来法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各项举措和社会意义。并表示,该院将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重司法手段,依法加大惩治力度,带给人民群众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