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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2020年 第9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下放和委托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下放和委托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下放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二、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G2、G3、R2、R3、T、S1、S2、Y1、Y2、F、非金属焊接)下放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三、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的受理、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权限,委托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四、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将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决定、全覆盖例行检查、变更、延续、撤销、注销权限,委托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五、下放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2020年12月1日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结。
 
    六、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将受下放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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