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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4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44号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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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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