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阻断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维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寄递、贮存、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人),应自觉按照国家、省、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各级各部门的查验和监督检查。
二、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成都市涉及的各环节主体要查验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在“川冷链”录入追溯信息(以上合称“四证”)。不得承运、寄递、贮存、加工和销售“四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者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四证”信息。
三、各级市场监管、卫健、商务、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不配合、违反本通告的单位(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四证”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鼓励市民对运输、寄递、贮存、生产加工、经营“四证”不全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 市卫健委 市商务局
市经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口岸物流办 成都海关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