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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0年以来,安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全力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全力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王某、唐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大白酒案
 
  2020年1月13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掌握的线索,会同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法人员连夜对庐阳区清河路某大厦住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其中标称“贵州茅台”牌白酒2281瓶、标称“五粮液”牌白酒1113瓶、标称“剑南春”牌白酒742瓶、标称“杜康”牌白酒564瓶。经上述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人鉴定,上述4700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商品货值1108万元。当事人王某、唐某未能提供涉案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证明,也未能提供被扣押商品为其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办张某龙、张某明涉嫌伪造厂名厂址、伪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假冒多种品牌复合肥的特大制售伪劣化肥案
 
  2020年4月5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以该县某农资经营部为突破口,通过突击检查发现一起涉嫌伪造厂名厂址、伪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假冒多种品牌复合肥的特大制售伪劣化肥案件线索。经定远县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查明当事人张某龙、张某明自2017年10月份以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在没有生产复合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租用滁州市全椒县某生物有机肥厂房,购买南京市浦口区某镇厂房、设备,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BB肥5万余吨,共制作49种假冒品牌的复合肥,涉案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目前该案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三、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邦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材案
 
  2020年4月17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举报,反映芜湖市某项目工地有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75卷待用的某品牌防水卷材,经举报公司鉴定为侵权防水卷材,执法人员继续跟踪调查,在安徽邦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未销售的100卷侵权防水卷材,总计违法经营额7.3万元。作为侵权防水卷材销售者,安徽邦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罚款36.5万元的处罚,同时将该工程中使用侵权产品的有关线索通告相关主管部门。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材案
 
  2020年3月2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龙牌”轻钢龙骨和“龙牌”石膏板,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商品予以封存。后经鉴定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总计违法经营额7.3万元。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罚款21.8万元的处罚。
 
  五、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0年1月7日至8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下塘镇朱双路某公司、某仓库进行检查,陆续查获涉嫌侵犯台企“旺旺”公司商标权的食品300余箱。后查明上述食品均由李某进行销售,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作出没收涉案侵权食品、罚款11.15万元的处罚。
 
  六、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材案
 
  2020年6月2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广场室内步行街精装修工程使用材料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用于该工程的建筑用金属板(铝板)标注某集团公司的名称及商标,经核查该批金属板并非商标持有者及授权厂家生产,是由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共销售621平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1.5万元的处罚。涉案侵权商品另案处理,相关违法线索已移交成都市金堂县公安局。
 
  七、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融邦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19年12月12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对安徽融邦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自热方便食品箱体及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融邦自嗨锅”与重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经查明,该公司未获得商标持有人许可,共生产标注“融邦自嗨锅”系列自热方便食品1205箱,至案发前已销售1005箱,上述食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安徽融邦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3月,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食品及标签、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八、阜阳市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沈丘县钧达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0年6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部分白酒经销店进行现场检查,共查获涉嫌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汾酒”系列白酒406瓶。经核查上述白酒均由沈丘县钧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3.2万元。沈丘县钧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白酒、罚款8万元的处罚。
 
  九、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筑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材案
 
  2020年6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南山新区某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存有涉嫌侵犯深圳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100余卷。经查,合肥筑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为规避深圳某公司追查窜货风险,故意将采购的不同批次防水卷材外包装合格证、二维码、标签等信息进行破坏,并销售给工地承包商,对深圳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损害。合肥筑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防水卷材并处罚款3.388万元的处罚。
 
  十、宿州市市场监管局裁决宝洁公司与安徽省力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9年12月26日,宝洁公司就安徽省力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天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其一款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洗衣液瓶)行为请求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口审陈述及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2020年5月,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力天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洗衣液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2020年5月20日,力天公司在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见证下对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进行销毁处理。








 
关键词: 监管 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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