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查处了经营者徐某销售未经检疫鸭肉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并对当事人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该案是全市首起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行政拘留案件。
根据群众举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公安局近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长兴县画溪街道一白条鸭经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白条鸭6只,无鸭肉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依法对其扣押。经过全面调查,发现自2020年10月份以来,经营者徐某擅自从事经营无鸭肉检疫合格证明的白条鸭,并销售给他人,累计涉案货值6万余元,销售无鸭肉检疫合格证明白条鸭近2.5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早在今年二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禽净膛“杀白”上市工作的通告》,经营、采购、使用的杀白家禽及其产品必须来自经政府认定的家禽屠宰企业,并附有效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产品检验标识(即“一证两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检疫合格标志、生产企业的检验信息标识),而经市政府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企业,目前我县仅有1家,即长兴水口呇润禽类屠宰场(长兴县水口乡金山村)。
当前,正值疫情有所反弹的敏感时期,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农村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加工企业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贩卖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将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未经检疫的肉类一旦流入市场,会严重影响到百姓的食品安全。
温馨提示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尤其是肉类食品的时候一定要认准正规店铺,同时也希望食品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履行好经营者应有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