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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戒不掉的美味” 保护餐桌上的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4  来源:肃宁检察微信号  作者:裴瑞聪
核心提示:日前,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何某被肃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日前,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何某被肃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何某在肃宁县春霖街经营一家餐饮店,为吸引顾客,何某在牛肉板面底料内违法添加罂粟壳。食用后让人欲罢不能,餐馆异常火爆,成为“戒不掉的美味”。罂粟壳含有吗啡、可卡因、罂粟碱等生物碱类物质对人体有害,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这种小餐馆销售范围广,受害消费者众多,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何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快速依法批捕、起诉。
 
  同时,考虑到在我县餐饮市场上是否还有其他店家通过违法添加罂粟壳来吸引顾客,肃宁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食药监大队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打击力度,针对在食物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公布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举报方式,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
 
      元旦假期即将来临,亲朋好友相约聚餐,保证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是检察机关最“上心”的事。2020年12月30日,肃宁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食药监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食品安全大检查活动。专项活动期间,联合行动小组对县域内各火锅店、卤制品店、麻辣烫、小吃店等进行检查调查,利用食品快速测试剂现场抽样检查,当日检查了15家餐饮店,检测食品样品40余份,全部未检测出阳性。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行政执法相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市场管理秩序,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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