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91071682A号令,修订《农产品检查及检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 修订办法名称为《农产品检查及检验办法》;
2.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对农产品经营者之检查或检验
3. 主管机关派员执行检查或检验时,应出示有关执行职务证明文件或显示足资辨别标志,并说明目的。执行过程得照相、录音或录影;
4. 主管机关执行检查或检验,于必要时得对农产品抽样;
5. 主管机关执行农产品检查或检验作业时,应作成纪录,农产品经营者负责人或会同受检人员,应于纪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于纪录上签名或盖章时,应记明其事由;
6. 农产品抽样检验作业,主管机关应于收到抽取样品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7. 检查或检验人员对于执行工作所知悉或持有受检人之营业秘密,应予保密;
8. 检查或检验人员于执行检查或检验工作时,其回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办理;
9. 执行农产品检查、检验,如发现违反其他法令规定情事,主管机关应报各该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