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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出台《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职责分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14  来源: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娄底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娄底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职责分工》(以下简称《责任分工》)。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娄底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娄底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职责分工》(以下简称《责任分工》)。

  《责任分工》分五大部分共三十五条,紧紧抓住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为原则,分别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不但明确了各个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的食安职责“是什么”,也明确了“怎么干”,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

  《责任分工》是暨我市实施食安委双主任制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又一重要措施,标志着我市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推向了一个新高度,必将有力督促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提升,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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