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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委就《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开展了清理工作,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修改背景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委就《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开展了清理工作,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修改。为更好的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原卫生部1995年8月7日公布、2019年修改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许可事项补充在《办法》中,使《办法》更加完善;二是将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主体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三是删除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规定。
 
    (二)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修改。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新修订的《护士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护理工作发展实际需求,对原卫生部2008年5月6日公布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根据《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部分下放至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是增加了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及延续、变更、注销注册的相关要求;三是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全流程,在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取消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以及有关健康体检证明等材料。
 
    三、关于废止《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自原卫生部1987年10月22日公布以来实施至今已三十多年,《办法》中所涉及中药材新资源食品、食品包装、药膳和特殊营养食品等内容已经在《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管理文件中有了新的规定,且随着机构改革相关监管职能也已作出相应调整,经认真研究,并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决定废止该《办法》。

相关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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