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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5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1年1月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2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修订了《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1年1月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2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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