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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021年第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5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核心提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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