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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1〕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8  来源:应急管理部
核心提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督促有关企业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二、全面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采取集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指导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深刻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落实的要求,强化举措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三、结合实际,将《办法》的落实纳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通过有效施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抓住企业关键人,加快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短板,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监督指导,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统筹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在线巡查抽查,针对包保责任人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形成线上线下监管融合,推动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2月4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第二章  包保责任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四)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五)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
 
    (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六)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
 
    (三)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四)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安全包保,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公示牌(示例)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公示牌

编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主要负责人

(姓名)(手机号码)

(在企业的职务)

 

技术负责人

(姓名)(手机号码)

(在企业的职务)

 

(重大危险源级别)

(最大数量/吨)

 

操作负责人

(姓名)(手机号码)

(在企业的职务)

 

监督举报电话

(企业电话),(企业邮箱),12350

 

主要

负责人

职责

1.(包保责任原文)

2.

3.

4.

5.

6.

7.

 

技术

负责人

职责

1.

2.

3.

4.

5.

6.

 

操作

负责人

职责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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