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海口市圣多斯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舌等走私冻肉案件
关键词: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冻肉
2020年7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的线索对海口市圣多斯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从海南大厨云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共采购六个批次未经检验检疫巴西进口牛舌,总重量是355斤,总货值为人民币82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案例二
海口玛咖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关键词:广告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的食品广告
2019年7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案源线索,对海口玛咖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由该公司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海口玛咖”于2018年9月8日发表了一篇标题为《女人为了养颜吃辣木,事实上,男人更需要吃辣木!》的广告,广告中包含“辣木籽对排毒及加速新陈代谢有特殊的功效,具有较好的保肝护肝作用、可排除人体各项毒素、预防肺部疾病、坚持吃半个月左右,便秘现象消失,肝脏排毒功能改善”等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广告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100000元。
案例三
海口艾森乳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发酵乳案
关键词:标签虚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海南艾森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发酵乳、芒果+百香果风味发酵乳两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两批次产品的脂肪项目均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了20200506批次芒果+百香果风味发酵乳货值金额7723.74元,违法所得1362.63元;生产了20200510批次风味发酵乳货值金额1920.28元,违法所得39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被抽检食品流入市场后未发现不良反应报告,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53.63元;3.罚款25000元。
案例四
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拒不配合
2020年5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2-9号的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单位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单位食堂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遂即对当事人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公司拒绝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邮寄《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均遭企业拒签。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五
文昌合华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油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特种设备
2019年10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充装LNG气瓶,现场充装作业人员王炳勇涉嫌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8月10日正式充气营业至2019年10月23日,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合计加气量为688166.59公斤,合计加气金额为3337869.85元。现场充装作业人员王炳勇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当事人LNG进货价4400元/吨。当事人完税合计60484.11元。违法所得:249452.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减免处罚申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9452.74元。
案例六
海口德穂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案
关键词:价格违法、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2020年2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金花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一楼156号摊位销售的土豆价不执行政府倡议价格、50号摊位未明码标价销售豆角、110号摊位未明码标价销售黑叶白蔬菜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及时制止也未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入场销售者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全国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期间对入场销售者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也未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8000元。
案例七
海口盛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关键词:虚假广告
2020年5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海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商请帮助核查海口盛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关经营问题的函》称:海口盛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幼儿证、园长证”可以作为“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主要依据”广告信息,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经查,2015年6月1日海口盛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学尚思(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中国专业人才库>国家资质培训社会招生合作办学协议书》,协议约定,当事人负责在海南省组织“幼儿教师岗位资格证、幼儿园园长资格证”培训招生工作,学尚思(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具体培训工作,并对接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管理中心(中国专业技能人才库管理中心)为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幼儿教师岗位证》和《园长资质证书》。该局查明全国专业技能人才库管理中心和学尚思(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发放教师资格证书资质,通过当事人培训获得的各类证书在海南省不被教育部门认可。海口盛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被培训人员在求职、开办幼儿园时不被认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案例八
海南禾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粉案
关键词:菌落总数、2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03002979)、(№:SP202001898),报告显示海南禾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生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生产上述两批次生粉共计582袋,共计销售488袋,共计召回90袋,售价单价2.9元,货值金额共计1687.8元,成本单价为2.3元,违法所得共计29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海南省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序号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2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属于严重违法情形,2020年6月9日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2.8元,2.罚款75000元。
案例九
赖某英、柯某、姜某霞三人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违规广告、疾病治疗
2018年3月1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赖某英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开始在该微信朋友圈上宣传富迪小分子肽产品。
2018年11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柯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开始,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富迪小分子肽产品。
2018年12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姜某霞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中旬开始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富迪小分子肽产品。
富迪健康科技小分子肽,品名:小分子肽固体饮料,配料表:大豆肽粉(非转基因大豆)、菊粉,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623018300934,产品类型为:固体饮料,并非药品,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所指的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赖某英、柯某、姜某霞三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对赖某英处罚款150000元;对柯某处罚款150000元;对姜某霞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十
海口琼山昌起电动自行车商行(陈学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关键词:电动车、产品质量、不合格
2019年10月1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海口琼山昌起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台铃电动自行车(型号:TDT5139Z-A)的“整车质量”、“尺寸限制”项目不符合“检验和判定依据”中标准要求,依据《2019年海南省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海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19年10月9日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维持原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台铃电动自行车(型号:TDT5139Z-A)1辆;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