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亮剑2020” 综合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类案件如下:
丽水市莲都区某糕点坊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基本案情】
经查明,当事人赵某某为了使自己加工销售的米豆腐看起来色泽更加明亮、韧性高、卖相好,在丽水南明街道垟店弄上村自己的小作坊使用柠檬黄、硼砂等非法添加物加工米豆腐并对外销售,2020年8月10日,被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柠檬黄、硼砂、脱氢乙酸钠(防腐剂)等共计8千克。后将涉案物品送经检测机构检测,赵某某加工销售的三批次米豆腐成品或半成品中均检测出柠檬黄、硼酸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16年11月15日,丽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对违规添加柠檬黄食品对人体是否会造成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论证,并出具了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柠檬黄的主要危害是会影响儿童智力发育,还可引发儿童哮喘发作和过敏反应。长期摄入违规添加柠檬黄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造成食源性疾病。而硼砂属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为了使其加工销售的米豆腐更加好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主观故意较为明显,社会影响较恶劣。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以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添加柠檬黄及化学物质硼砂的食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某日用品经营部虚假
宣传、无证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4月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内向老年消费者宣传销售“红景天胶囊”保健品,其宣称销售的保健品成分具有“抗辐射、抗肿瘤、抗炎症痛”“吃了该保健品的,肿瘤日渐缩小”的功效,这些宣称都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保健品也具有同样的功效。为达到吸引更多老年消费者来听其保健品宣称课的目的,当事人先从某品牌大米经销商处购进3000袋大米用于赠送给老年消费者,在上述大米赠送完后,当事人又从他处获得该品牌大米包装袋,并自行生产预包装大米1000袋用于赠送给老年消费者。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针对当事人向消费者讲解保健品有抗炎、镇痛、抗肿瘤等作用,并使人误解其销售产品也含有上述功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其虚假宣传行为作罚款35万元。针对当事人使用商标侵权包装袋和散装大米自行生产商标侵权预包装大米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其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针对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无证生产行为作罚款5万元。以上三项并罚,对当事人共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上海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上某店铺中购买了减肥胶囊,在服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等不良症状,希望执法人员对上述减肥胶囊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进行核查,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减肥胶囊的样品。同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抽样并进行检测。2020年3月23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可〔2010〕114号文所附标准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盐酸西布曲明,标准规定:应不得检出,检验结果:19.1mg/粒。不符合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2010〕114号文所附标准指出减肥类化学药物中不得检出盐酸西布曲明。当事人销售含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物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23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随即成立专案组,启动联合办案机制。
【法律依据及处罚】
经专案组调查,2019年初,犯罪嫌疑人何某豪与魏某意商量一起生产、销售减肥胶囊,由何某豪利用魏某意的朋友的身份注册了上海某公司。从2019年10月份开始,何某豪与魏某意分工生产并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上以上海某公司的名义销售减肥胶囊,在此期间,何某灿、何某弟、何某娇参与生产减肥胶囊。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钟某、高某、郑某先后至上海某公司网店内购买该减肥胶囊并销售。
专案组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成功捣毁生产窝点2个,涉案金额120余万元。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