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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护航“3·15” 法院在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7  来源:太原中院微信号  作者:张晓华
核心提示:近年来,太原中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紧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侵权犯罪,2018年以来,审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等相关案件330余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从根本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全力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有效手段。 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在第39个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太原中院对7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远程网络诉前调解。

  近年来,太原中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紧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侵权犯罪,2018年以来,审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等相关案件330余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等4人生产、销售17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销售数额十倍赔偿金,并在太原市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公开审理太原酒厂诉山西晋阳春酒厂、太原市尖草坪区双举副食商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判令山西晋阳春酒厂立即停止使用与太原酒厂“晋泉”牌高粱白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太原市尖草坪区双举副食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与太原酒厂“晋泉”牌高粱白酒相近似包装装潢的高粱白酒;山西晋阳春酒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太原酒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案例三:公开审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同药集团大同制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的种种行为是使消费者误认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多次协调,对于双方的争议症结及时纾解,在赔偿数额及善后事宜等方面,积极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原告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案例四: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涉疫情防护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置力度和速度,审理了疫情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案,依法从重从快对弓某某等三名被告判处四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为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防范意识,有效压降知识产权类犯罪,太原中院及时总结探索审理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侵权等新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要点,加大对网络商品销售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保护力度,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打击假冒伪劣、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科技发展的职能作用。建立与“太原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专人联络员机制,及时沟通和反馈线索和信息,共享经验和办法,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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