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科学指导服务,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鲁牧畜字〔2021〕1号),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了《青岛市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我市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9日
青岛市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
为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各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
根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和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7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备案完成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工建设。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养殖用地有关详细政策,请咨询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
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应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批,具体办理流程可登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mbee.qingdao.gov.cn)的“办事服务”栏目进行查询;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应登录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可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详细政策,请咨询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其他畜禽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
四、完善养殖环保措施
(一)落实“三同时”措施。根据《办法》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相应条件。其中,要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第11号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对畜禽养殖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涉及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进行审批并纳入日常监管;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有关详细政策,请咨询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对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规模场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六、规模场建立养殖档案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载明相关事项。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附件: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1号)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
7.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 监 管 的通知》的通知(鲁牧畜函字〔2020〕57号)
8.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发 〔2020〕13号)
9.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0〕5号)
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38号)
11.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2020〕7号)
12.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1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4.畜禽养殖有关规模标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