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要求,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明确从2021年5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为做好我市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登陆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nmpa.gov.cn),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
自2021年5月1日起,原化妆品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原注册备案平台)不再接收普通化妆品备案。
二、为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的执行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
三、自2021年5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自2022年1月1日起,备案人申请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此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四、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