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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供”酒?别被忽悠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08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0年,江苏省曾开展过“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的专项行动”。通过对批发市场、互联网等重点领域销售的酒类、粮油等消费品拉网式排查,市场上已经鲜有“特供”“专供”产品的身影,但是不是意味着“特供”“专供”产品就绝迹了呢?
  2020年,江苏省曾开展过“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的专项行动”。通过对批发市场、互联网等重点领域销售的酒类、粮油等消费品拉网式排查,市场上已经鲜有“特供”“专供”产品的身影,但是不是意味着“特供”“专供”产品就绝迹了呢?
 
  “特供”“专供”这些字眼看上去就自带光环,有了它们的加持仿佛商品就成了精品,买了它就成了人生赢家,等一下,你确定……真的是“特供”“专供”吗?下面来看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政府专供酒的案件。
 
  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热心市民的举报称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政府专供酒,中的白酒既无产品标签,也没有任何包装,瓶身只见大大的“政府专供”字样,其怀疑该酒的来源、质量都可能有问题。
  朋友圈截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上述微信朋友圈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各方面细致的排摸,掌握了当事人即将于近期通过物流接收一批外地发运来的上述白酒。执法人员经过周密部署于送货当日对正在卸货搬运上述白酒的当事人存储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是从河南汝阳当地的个人处以330元/箱的价格购入上述白酒,因第一批购入的三十箱上述白酒很受欢迎,又有“政府专供”光环的加持,很快就销售一空,当事人随即一口气又订购了100箱。经核查,上述政府专供酒的生产单位为河南汝阳一家白酒生产企业,外包装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而随箱所附的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1月18日,如此情况让上述白酒疑点重重,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白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
 
  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以“政府专供”“10年老酒”等名义售卖上述白酒涉嫌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预包装食品涉嫌构成了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
 
  目前,上述白酒的检测流程正在进行中,此案也正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消费Tip: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切勿轻信商家的广告宣传内容,尤其要警惕以专供、特供等噱头销售商品的手段。如购买到来源不明、质量存疑的商品,可以直接通过12315、12345投诉举报热线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关键词: 粮油 特供 广告 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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