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17日印发的《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府办〔2017〕10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防范事故发生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发生超出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跨区、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重伤(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3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响应者,事发地的区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市级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移交市级指挥部。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准备工作,加强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类型,涉及工业、商业、农业、卫生、教育、科研等多个领域。常见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可燃、有毒、不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性物质、毒害品、腐蚀性物质等几大类。
危险化学品主要特性有:
(1)燃烧性: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中的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等,在条件具备时均可能发生燃烧。
(2)爆炸性: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化学品均可能由于其化学性和易燃性引发爆炸事故。
(3)毒害性:有毒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当其在人体积累达到一定量时,会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4)腐蚀性:强酸、强碱等物质能对人体组织、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接触人的皮肤、眼睛、肺部、食道等时,会引起表皮组织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器官被灼伤后可引起炎症,甚至造成死亡。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重点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运单位,及液氨、液氯使用单位,特别是存在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包括泄漏、火灾(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爆炸、中毒等多种类型,且多种形式的危害常在一次事故中同时存在。事故蔓延迅速,危害大、影响范围广,事故后果严重,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3.2市应急局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监督检查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3)根据救援需要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组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信息。
(5)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牵头组织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3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相关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协调处置负面舆情。
(3)市工信局:牵头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4)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使用、自用仓储环节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助处置相关网上负面舆情。辖区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应急管制和人员疏散的组织与实施,包括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等。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提出处置建议;协调陆域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6)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运输工作。
(7)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相关应急工作。
(8)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汇总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9)市海洋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渔业环境灾害预警监测和预警预报,以及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渔业灾害影响评估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11)市市政园林局:牵头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
(12)厦门港口局:牵头负责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13)厦门海事局:负责厦门海域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参与相关救援物质、设备、船舶的组织和调遣。
(14)市消防救援支队:事故救援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组织与实施,包括事故抢险救援、伤亡人员搜救、救援结束后的洗消等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3.4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市安委会办公室抽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5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应明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推动建立危险化学品区域联防应急队伍,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置、救援、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和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在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建立区域事故联防机制,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受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物资、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作好自救工作,协助外部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3.7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4.1危险源监控
(1)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台帐,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定期进行评估分级,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控制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各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信息系统,定期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定期将辖区重大危险源最新信息报送市应急局。
4.2预警与应急准备
(1)预警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按《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Ⅳ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市级部门)或授权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在特殊季节、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等重要时段,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市政府、各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谈、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电视、电台广播等方式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应急准备
进入III级预警状态后,市应急局、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可能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进入IV级预警状态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4.3信息报告
(1)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应及时通报险情所在地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较大以上事故风险信息的,应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2)市应急局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592-2035555),接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建立健全内部事故信息的报送处置制度,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3)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造成国际影响,市应急局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外办、台港澳办,并上报省直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6)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协调处置,市应急局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报告情况,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接警处置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自救,迅速控制危险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尽可能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向“119”和“110”报警,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向“120”报警。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引发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110”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值班室。有关部门值班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事故情况的记录,及时向本单位有关业务处(科、队)室领导及单位领导报告;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视情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事故(Ⅲ级)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跨区、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援,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3)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
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5.3现场处置
市、区两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处置。需要抢险救援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联动单位参与救援,各联动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设立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根据救援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安委会主任或由市安委会指定人员担任,在市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与协调,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当上级派出事故处置工作组时,将指挥权移交上级事故处置工作组。
(2)设立专业救援工作组
为确保及时、有效、顺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明确相关联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分工,根据救援需要设立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现场警戒组、环境气象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等现场救援专业组。各专业组职责和组成单位如下:
①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视情况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定负责人任组长,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分别由不同部门(如交通、市场监管、卫生)的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事故现场危险源的控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②现场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含交警、治安等部门)负责,成员包括事故单位和辖区政府,市公安局指定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疏散受事故影响区域内的群众和无关人员;负责救援车辆的引导。
③环境气象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陆域环境监测,市海洋局负责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包括确定污染区域范围,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负责监督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物质的处置,对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指导实施;市气象局负责预测火势蔓延、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速度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等。
④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负责,成员包括市医疗急救中心和具有相应救护能力的医院,市卫健委指定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和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
⑤综合信息与新闻发布组。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信息。主要任务是做好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工作。Ⅲ级以上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拟定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当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安委办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⑥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交通、民航、铁路、港口、海事、电力、水务、通信等部门组成,市应急局指定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抢险物资、运输工具、电力、水务、通讯等应急保障。
⑦专家咨询组。市应急局负责成立应急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救援实施
①各专业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立即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在组长的领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其中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的具体工作方案可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制定(见附件2)。
②各专业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③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④车辆应服从当地公安机关或事故单位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⑤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⑥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救援,应该立即封锁现场,撤离一切无关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应着防化服、携带防爆型器材和工具,最大限度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徒步入场抢险,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和带钉鞋。车辆必须经过现场指挥部评估批准后方可驶入泄漏区域。
⑦受事故影响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⑧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视情提高响应级别。
5.4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得到控制,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报请市安委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报省政府。
一般和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2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省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3总结分析
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市应急局组织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7 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作用,为事故救援提供咨询与建议。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应急队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是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的核心力量。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应充实应急人员并加强人员的培训。市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督促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并加强应急培训。
7.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市应急局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机制,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4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市或区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市、区财政应为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提供经费保障。
7.5宣传、培训和演练
(1)市应急局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面向职工、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2)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队伍应加强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应急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市应急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局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区政府应依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被征用的财产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图
2.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
3.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4.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
一、防护
根据事故现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划定的危险区域,确定相应的防护等级。全部进入防护区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应防护标准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二、询情
(一)遇险人员情况;
(二)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
(三)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艺措施、到场人员处置意见。
三、侦检
(一)搜寻遇险人员;
(二)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
(三)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四)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
(五)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确定攻防路线、阵地;
(七)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四、警戒
(一)根据询情、侦检情况确定警戒区域;
(二)将警戒区域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视情设立隔离带;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并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
五、救生
(一)组成救生小组,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危险区域;
(二)采取正确的求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安全区域;
(三)对救出人员进行登记、标识和现场急救;
(四)将伤情较重者送交医疗急救部门救治。
六、控险
(一)启用单位喷淋、泡沫、蒸汽等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
(二)设置水幕、屏封水幕墙或蒸汽幕,稀释、降低泄漏物浓度;
(三)根据现场泄漏情况研究制定堵漏方案,并严格按照堵漏方案实施;
(四)转移较危险的储罐(瓶)、或转移可能被波及的危险化学品;
(五)几种特殊化学品的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1.扑救液化气体类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势,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后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
2.对于爆炸物品火灾,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对于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
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灭火比较复杂,应针对具体物质进行具体分析。
5.扑救毒害品和腐蚀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时,宜调制相应的中和剂进行稀释中和。
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扑救,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如奈、黄磷、铝粉等的扑救方法较为特殊,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7、在保障安全和灭火效率前提下,灭火介质尽量选择干粉,少选择水或减少用水量,以避免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在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优先做好截流措施。
七、救护
(一)现场救护措施
1.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
2.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毒物。
3.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氧气。
4.立即脱去被染污者的服装;皮肤受污染者,用流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冲洗;眼睛受污染者,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二)使用特效药物治疗;
(三)对症治疗;
(四)严重者送医院观察治疗。
八、洗消
(一)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
(二)洗消的对象:1.轻度中毒的人员,2.重度中毒人员在送医院治疗之前,3.现场医务人员,4.消防和其它抢险人员以及群众互救人员,5.抢险工具及染毒面具;
(三)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
(四)洗消污水的排放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监测,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九、清理
(一)对现场事故废水和消防废水进行收集,送至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少量残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作技术处理或视情倒至空旷地方掩埋;在污染地面上洒上中和或洗涤剂浸洗,然后用大量直流水清扫现场,特别是低洼、沟渠等处,确保不留残液;
(三)现场环境检测合格后,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
(四)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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