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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第二批典型案例发布 涉及食品案例4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6  来源: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结合“放心消费迎盛会”在昆明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1月份以来,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案件,现选取食品安全、涉嫌价格违法、产品质量、傍名牌等群众投诉率较高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案件进行宣传曝光。
  2021年,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结合“放心消费迎盛会”在昆明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1月份以来,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案件,现选取食品安全、涉嫌价格违法、产品质量、傍名牌等群众投诉率较高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案件进行宣传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为“COP15”大会和第七届中国国际友好城市大会的召开营造优良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打造“放心消费在昆明”的城市名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01 昆明市西山区张志武糕点店涉嫌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根据群众反映,2021年2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制售的“南瓜蜂蜜蛋糕”进行抽检。2021年2月23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0000元。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能够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2 云南卓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到云南卓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生食海产品操作间发现有三文鱼在制作,未能提供该食品进货的“云智溯”追溯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未销售三文鱼2.8公斤。当事人销售三文鱼无“云智溯”追溯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未销售三文鱼2.8公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0000元。
 
  典型意义: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随着疫情形势的变化,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安全风险增大,为防止新冠病毒借助冷链传播蔓延,国家和各地均出台了相关政策防止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该案提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冷链食品防控是应对疫情防控新形势的现实需要,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闭环管理,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食品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民如发现进口冷链食品企业有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03 晋宁润兴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
 
  根据网民投诉,执法人员2021年1月29日到晋宁润兴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人反映红心火龙果标价15.8元/公斤,结算价格为17.80元/公斤的情况属实,另外该公司27种商品标价签标有“原价”字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10000元。
 
  典型意义:《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处罚价格欺诈行为,可以有效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提高商家的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4 昆明天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1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昆明天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待售的标签标示为红遍天鲜橙多橙味风味饮料:“红遍天”鲜橙多饮料382件;“红遍天”鲜橙多包装箱4620个;“红遍天”鲜橙多内包装标签60000个。当事人于2021年1月16日对外发出产品召回公告,至2021年3月12日,已售出的9216瓶“红遍天”鲜橙多饮料,无召回产品。经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委托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鲜橙多”商标注册证、产品认定书等相关材料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并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红遍天”鲜橙多饮料382件、“红遍天”鲜橙多包装箱4620个、“红遍天”鲜橙多内包装标签60000个,并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品牌的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干扰了社会创新发展的正常秩序。通过侵权案例的发布,警示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侵权商品,警告一些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推动企业的自主品牌打造及创新发展。
 
  05 石林家装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商品“昆电工牌”电线案
 
  2021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在被侵权公司技术人员的配合下对石林家装建材经营部销售的“昆电工”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依法进行检查,经技术鉴定该批次“昆电工”电线电揽的数量及规格型号1B VR1X2.5/2卷,BVR1X4/1卷。鉴定结论为:该批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地及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属假冒 充真产品,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昆明市禁止生产 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同时鉴于销售假冒商品“昆电工”牌电线数量、规模较小,并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558元违法所得; 罚款7230元。
 
  典型意义: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品牌的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干扰了社会创新发展的正常秩序。通过侵权案例的发布,警示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侵权商品,警告一些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推动企业的自主品牌打造及创新发展。
 
  06 云南淅水烟花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案
 
  2021年1月6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云南淅水烟花有限公司销售的4种烟花爆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样。经检验,云南淅水烟花有限公司在售的“蓝花钛珠红地毯” 、“五彩缤纷”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直接送达给该公司。为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2021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原地封存,共查封“蓝花钛珠红地毯”60箱 “五彩缤纷”15箱。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以98.5元/箱的价格向萍乡市新华花炮厂订购了60箱“蓝花钛珠红地毯”,总货值5910元;以82.8元/箱的价格向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订购了16箱“五彩缤纷”,总货值1242元。在执法人员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封存前,商品均未销售。由于云南淅水烟花有限公司于2016年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并罚款人民币20000。
 
  典型意义:安全是人生存的最基本保障,是一切生产、活动的源泉。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细胞,只有抓好安全责任的落实,才能保一方人民安居乐业,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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