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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检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危害食品安全四个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日(6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召开“世界食品安全日”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三年多来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情况,并发布四个典型案例。
  今日(6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召开“世界食品安全日”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三年多来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情况,并发布四个典型案例。
 
  上海铁检院于2018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本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结合集中管辖案件特点,上海铁检院在第三检察部成立食药专业化办案团队(以下简称“食药办案团队”),专司危害食药品安全案件的审查逮捕、公诉等诉讼职能,追捕追诉、提出抗诉等监督职能,以及综合治理等延伸职能。
 
  食药办案团队始终围绕“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犯罪活动,三年多来,共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700余件,其中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入选2020年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韩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选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发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当前办理的食品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食品种类多样、涵盖范围广。涉案食品涵盖了肉制品、调味品、奶制品、保健品、酒类、饮用水、零食等多种类型。其中较为突出的案件类型有以下几种:一是肉制品类,如冻品牛肉中检出瘦肉精、注水牛肉、毒杀禽畜等;二是保健品类,如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等国家违禁成分的减肥产品;三是添加罂粟壳类,即为了提鲜增香在汤料、卤料中非法添加罂粟壳。
 
  二是食品犯罪呈组织化、链条化、跨区域化趋势。食品犯罪涉及原料采购、生产、包装、销售等多个环节,覆盖范围广。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对制售劣质食品上游销售及生产源头打击力度的加大,食品犯罪逐渐呈现组织化、链条化、跨区域化趋势,危害范围广、影响恶劣。
 
  三是网络化犯罪、家族式制假趋势凸显。食品案件由传统仅在实体店销售逐渐转为线上销售,且网络销售速度快、影响广、方便跨区域作案,隐蔽性强。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建立网站或者利用第三方平台,发布广告吸引客户,依托便捷的聊天工具、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等销售问题食品。网络销售成本低、利润高,家庭成员分工合作、共同犯罪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家族式制假凸显。
 
  典型案例一

  陈某某、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7年底起,被告人陈某某为降低生产成本,违反企业标准,在生产白胡椒粉产品(单一型香辛料调味品)的过程中,要求工人在产品中掺入大米粉、辣椒粉、姜黄粉等物品,并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至全国多地。期间,被告人沈某受陈某某雇佣,从事原材料采购、成本核算、安排生产等工作,至案发,掺杂、掺假的白胡椒粉产品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9万余元。
 
  2020年11月27日,上海铁检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2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食药办案团队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的合力。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制售伪劣调味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食药办案团队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引导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确保了案件后续诉讼顺利进行。着眼刑事合规,助力民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食药办案团队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调味品企业刑事合规意识较差的情况,组织召开服务保障调味品企业发展座谈会,邀请调味品协会成员参加,就调味品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暴露出的刑事风险点进行梳理,并分析成因,提出改进建议,以帮助相关企业远离刑事犯罪风险。
 
  典型案例(二)

  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从他人处低价购进人工制造的假太岁,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谎称为野生或人工分养的太岁,用以吸引顾客,并在视频中宣称太岁可食用、泡水饮用,有强身健体、抗疲劳的功效。2020年5月,顾客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的太岁视频结识陈某,双方达成买卖太岁合意。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奇石店内,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向张某某销售上述假太岁30余个,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店内还查获假太岁20余个。
 
  2021年1月27日,上海铁检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食药办案团队办理过程中,科学界定涉案产品“属性”,排除法律适用障碍。承办检察官从言辞证据出发,详细梳理被告人在短视频平台所发广告,根据其所宣称可食用、开水冲饮、可强身健体的特点,结合被害人泡水服用而案发的过程,认定涉案太岁均以食用冲饮为目的,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的定义。多方咨询、走访,运用科学手段准确判断太岁真假。食药办案团队检察官走访中国收藏家协会太岁收藏研究委员会、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通过专家意见与红外光谱法、电子镜检等检验检测技术手段,结合太岁的天然属性特点,科学判定涉案产品并非天然太岁,为人工制品,系“以假充真”的假太岁。
 
  典型案例三

  李某某等7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3月起,购进荷叶粉、面粉等原料,掺入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加工生产成减肥胶囊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近百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自2016年起,先后开设多家网店销售从被告人李某某等上家处购进的上述减肥胶囊,累计订单达4万笔,销售金额100万余元。
 
  2019年5月28日,上海铁检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本案系全链条、多维度打击有毒、有害减肥胶囊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食药办案团队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链条打击犯罪。本案在打击零售端后,承办检察官分析案件情况发现上家线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突破,后查实批发端、生产端,锁定生产源头,将生产商抓捕归案,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犯罪。发挥集中管辖优势,助力平台食品安全防控再升级。结合本案及其他同类案件反映出部分网络平台存在防控漏洞的情况,组织召开“净化网络环境、守护食品安全”座谈会,助力相关网络平台企业及时更新、完善防控识别模型,共同推动网络食品安全治理与犯罪预防宣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

  陆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陆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某小区门前,以人民币780元的价格将二条被毒死的犬只出售给刘某某、黎某某用于食用。同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另从其租赁的冷库中查获一条待售的死亡犬只。经检验,上述犬只中均检出氰化物成分。
 
  2021年4月26日,上海铁检院以陆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系用剧毒氰化物毒杀犬只后对外销售的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氰化物是国家严格管控的剧毒物质,微量即可致人畜死亡。不法分子往往会在诱饵内混入氰化物,犬只食用后几秒内便会毙命。氰化物不仅会通过血液传递,还会通过渗透作用部分溶解到体液和油脂类物质里,同时这些被毒杀的犬只多为流浪狗,本身可能含有大量寄生虫或病毒,食用上述毒狗肉存在较大健康风险。实践中,围绕制售毒狗肉已延伸出饵料制作、毒杀、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大打击力度,斩断这条黑色产业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下一步,上海铁检院将继续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民生关切,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严厉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进一步加强食药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积极延伸办案职能,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综合治理,为守护食品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供稿|第三检察部
 
关键词: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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