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东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持养殖业的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及各园区(镇街)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市领导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农村领导及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东莞海关、东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编制本辖区相应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2 专家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组成。
2.3 应急预备队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交警支队,东莞海关,松山湖管委会,滨海湾管委会,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人员组成;各镇街相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各村(社区)配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具体实施疫区封锁、动物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镇街畜牧兽医站为基础,建立市、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林业局、东莞海关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各镇街要加强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3.2 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预警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达到重大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有关单位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报省应急管理厅,由省政府按规定发布;较大级别的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经市应急管理局核定和审批后,统一通过东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发布;一般级别的预警信息由相关园区(镇街)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经市应急管理局核定和审定后,统一通过东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发布。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预警信息,迅速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农林水务局,镇街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站),东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等相关单位。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东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镇(园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受理
市镇(园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受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机构,应设立并公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理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受理。我市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理电话设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
3.3.3 报告形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个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受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法定机构报告。镇街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所在园区(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诊断。判定为临床怀疑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在判定后的1小时内将先期处置情况报至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3.5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 临时控制
市、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或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要迅速会同属地园区(镇街)相关部门对现场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
3.5 诊断判定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市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经初步诊断判定为临床怀疑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储藏、运送病料或病料样品。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和预警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园区(镇街),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事发园区(镇街)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四级。
4.3 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启动。我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镇(园区、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各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Ⅲ级或Ⅳ级)的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3 现场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承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兼任现场指挥官或由其指定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理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调度现场应急处理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各有关园区(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农业农村部或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相关产品的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及时提出稳定价格的政策建议;负责冻猪肉储备管理,支持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3)市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开展疫情追踪溯源。
(4)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的使用。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监管,保障疫情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运输通畅,协助做好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等工作。
(6)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疫区封锁、物资储备与调集、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处理记录等有关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的使用。
疫区封锁。根据国家对动物疫病的防治、处置技术规范,组织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指导镇街对疫区的封锁,禁止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流出疫区。组织有关单位限制或停止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物资储备与调集。负责市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协调组织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特别要紧急调集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服、口罩、手套、水鞋等动物防疫应急物资运往疫区,调集紧急免疫疫苗运往受威胁区。
综合协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处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督促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调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参与扑灭疫情。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协调有关单位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镇街、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组织对疫区所在镇街开展疫区内染疫或相关动物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进出疫区强制消毒、受威胁区紧急免疫与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临时培训。对园区(镇街)扑杀动物种类数量及补偿款数额进行核实。
处理记录。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处理过程。
(7)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协调相关公园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监视其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8)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相关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分析研判,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根据市场供需和价格波动,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启动猪肉市场供应保障应急响应,组织储备冻肉投放;鼓励有关企业加大冻肉进口力度,鼓励冷链企业增加冻猪肉库存,优先保障本地市场供应;研究冷链物流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对规模冷链物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9)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扑杀的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做好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医疗救治等工作。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的宣传、解疑释惑和预防。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组织开展市场环节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病的畜禽等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对食品生产、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严防未经检疫或有可能传播疫病的畜禽等动物产品进入餐桌,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关于关闭疫情市场及做好有关市场的休市管理工作。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串通涨价、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12)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包括泔水)的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运行监管,协调市内生活垃圾焚烧厂参与疫情扑杀动物无害化应急处理。
(13)东莞海关: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
(14)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市范围内动物疫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组织疫病诊断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各镇街动物防疫机构对受威胁区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5)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各自领域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6)园区(镇街):疫区所在园区(镇街)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后,迅速安排人员对疫区进行封锁,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区;在疫区各出入口建立临时消毒站,派出人员对疫点以及进出疫区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限制或者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人力对疫区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对扑杀的畜禽种类数量进行清点并造册登记。对扑杀的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负责组织镇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范围内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行100%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扑杀动物种类数量及补偿款数额进行核实。非疫区所在镇街应根据发生疫情读取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信息公开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信息。
4.5 社会动员
市镇(园区、街道)两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各方面力量救治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6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并彻底消毒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的病例出现,经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原,且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病原检测为阴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和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强制扑杀补助
在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实行先扑杀后补偿的原则。补助资金由中央、市、镇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市镇(园区、街道)财政按3:7比例补助60%。事发地园区(镇街)实施扑杀前,对扑杀畜禽数量和大小进行清点并造册登记,经养殖场(户)主确认签名,由属地镇街动物卫生监督所、农林水务局核实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镇级财政统一先行垫付发放补偿款。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及国家强制扑杀补助病种调整机制执行。
5.3 抚恤和补助
市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流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有关部门应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进行养殖。
5.5 社会捐赠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指导做好社会捐赠工作。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 通信保障
对讲机等通信工具属于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范畴,应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1.2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
6.1.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市镇(园区、街道)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对虚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理。
6.1.5 物资保障
市镇(园区、街道)两级动物防疫部门应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按要求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与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运输工具及通信工具等。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管理及储备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应急储备物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并做好后续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6.1.6 经费保障
市镇(园区、街道)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设立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基金,并保持足额的资金储备,用于动物疫情扑灭、应急演练、紧急免疫、扑杀补偿、动物源性食品中毒事故处理等。各镇街常年应急基金储备不少于20万元。
市镇(园区、街道)两级财政要将强制免疫疫苗补贴、狂犬病免疫疫苗补贴、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动物疫病监测与采样、重点场所消毒、动物防疫物资购置和储备、动物防疫专用车辆购置使用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核拨。
6.1.7 人员保障
(1)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预备队的管理,专家组成员或预备队队员出现变动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予以调整。
(2)健全基层防疫队伍。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配置先进检验检疫设备,改善工作条件,落实畜牧兽医工作津贴补助政策,确保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正常运转。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各镇街要强化基层防控力量,充实检疫、防疫人员队伍,以满足当前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的工作需要。
(3)建立动物防疫工作人员风险防御保障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有较大的危险性,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6.1.8 无害化处理能力保障
按照《东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积极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推动市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其中优先考虑在现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中心、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增设独立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车间,建立市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在市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建成前,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疫情扑杀产生的动物尸体交由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结合犬只收治管理需要,在设置犬只收治场所配套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解决犬猫等少量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需求。
6.2 机制保障
6.2.1 日常免疫制度
我市于2019年被定为省第三批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财政直补试点城市,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财政直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农农〔2019〕109号),列入试点范围的规模养殖场户,不再申领政府免费强制免疫疫苗,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采购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免疫。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养殖场户仍由政府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养殖场户仍执行重大动物疫情日常免疫与集中免疫相结合的制度,由村动物防疫员负责对本村范围内畜禽养殖的登记和散养畜禽日常免疫工作。全市每年组织若干次动物疫病集中免疫行动,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布置,镇街农林水务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各村具体实施。各村动物防疫员定期对散养畜禽实施免疫。2022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先打后补”,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2025年,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
6.2.2 市场监管制度
各园区(镇街)在市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做好对畜禽交易市场、有畜禽经营的农贸市场、牲畜定点屠宰场等场地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查验证、清洁消毒和人员防护措施。
6.2.3 部门合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各园区(镇街)、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依据各自职能和指挥机构的分工,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疫情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共享。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应定期组织成员分析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研究防控措施;市镇两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要对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和定期演练,在没有发生疫情状态下,各镇街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或应急培训,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3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园区(镇街)、市有关单位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各园区(镇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应急预案由市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9 附则
9.1 预案补充文件的组成
(1)市农业农村局调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的文件,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2)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制定和调整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扑杀补助标准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3)国家颁布的特定动物疫病免疫、扑杀等技术规范,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4)国家规定需要制定特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在本预案的框架下制定,并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9.2 术语解释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非野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省、市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报审,经审议通过的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1年6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