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属地主责、多元共治,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市场运作,分年度推进实施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重点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重点村庄。力争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国家要求的65%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持续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各地应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合理制定各年度计划,策划生成年度项目清单。年度项目清单于每年3月底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报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汇总筛选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卫健委、水利厅、文旅厅等配合。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精准治理。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分布、施工条件等,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优选经济适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强化资源化利用,实施精准治理,坚决禁止“一刀切”。采用纳厂和集中技术路线的要突出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对已开展治理的村庄,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卫健委、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配合)
(三)规范建设运维。各地要坚持“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逐村逐户现场踏勘、合理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对处理设施及管网进行日常养护、定期巡查,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
(四)提升治理水平。各地要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统筹考虑,与农村道路、河道整治、环境治理等项目协同建设,与城镇(含乡镇)污水厂网建设、农村户厕改造协同推进。纳入省级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名单的地区(详见附件3),2021年7月底要出台试点方案,加快推进试点示范工程,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和模式。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出台技术指南、建设指引,组织推荐适用工艺技术装备。(指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
(五)推行社会共治。各地要加强基层协管力量,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村级协管队伍的工作范畴。发挥村级组织力量,有序组织村民参与项目建设。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农村“五老”等力量,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
(六)强化成效管理。各地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任务在线调度管理、问题及时转办督办、整改限期落实反馈。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常态化开展成效评估、明察暗访、企业信用评价。以污水收集率、出水达标率为重点,实行以效付费,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成效考核。(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发改委等配合)
三、实施模式
(七)推行城乡水务一体化
明确实施主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平衡收益、协同搭配,捆绑打包项目,以市、县(区)为单位,优选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含厂站及管网)项目“投、建、管、运”,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鼓励省内有投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及相关经验的国有企业与地方合作组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公司。(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稳步推进一体化。坚持建管一体化、供排一体化,统筹考虑区域协同搭配、收益平衡,鼓励将城乡供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整体打包给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建设运维。对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村庄污水管网与城镇污水管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日常运维鼓励由城镇污水厂网运维单位统一负责,运维费用按相应渠道保障。(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明晰资产权属。根据产权及经营权归属,依法依规、分类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逐步实现由同一公司负责。对产权及经营权属于集体或国有的,通过无偿使用、租赁、作价入股、委托代管、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对其他情形的,鼓励通过作价入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回购,或待特许经营期限到期后实施整合。各地在资产整合过程中要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单位:省国资委、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八)创新投融资模式
统筹相关资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按相应比例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省级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汀江流域省级生态补偿资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等涉农、涉水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指导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配合)
拓宽筹资渠道。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注入投资项目资本金相结合的方法筹集建设资金。其中,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30%;其余约70%资金由实施主体通过符合规定的银行融资,申请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指导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资源产业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关联项目或产业一体实施、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指导单位: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文旅厅等配合)
明确资本金来源。项目资本金由省级补助、市县财政安排、专业公司参与方出资以及符合相关规定可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等构成。省级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分档给予补助;省直有关部门安排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和汀江流域生态补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要安排相应比例专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除用好省级相关补助资金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要进一步足额落实项目资本金。(指导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推行使用者付费。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使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者付费标准,稳步推行使用者付费,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将付费事项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供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建立财政补贴与使用者付费的合理分担机制,对使用者付费一时不能弥补需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按照权属责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补足。(指导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水利厅配合)
四、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推进
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用地征地、施工建设等工作。治理成效纳入地方党政领导述职重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重要事项。省级成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均设在省生态环境厅。
强化部门协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主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标准指南,督促指导项目推进,开展工作考核等,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派驻各县、市(区)的机构协助县级政府做好指导工作并开展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协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通报约谈。省住建厅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并督促指导推动城镇(含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城镇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省卫健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指导无需纳管处理的户厕三格化粪池尾水开展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水体。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国资委、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要素保障,落实用电和税收支持政策,同时积极支持地方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化。
(十)完善配套政策
用地政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规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类统筹安排。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列审批。(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排污权政策。参照“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的规定,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成的“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一)严格考核奖惩
建立评先挂钩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效考评和绿盈乡村、卫生城市、文明村镇等相关创先评优标准(体系),并适当增加分值权重比例。治理成效显著、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先评为乡村振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文明办、省卫健委配合)
建立资金奖惩机制。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向治理任务重、环境敏感区域倾斜,并对试点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试点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目标未完成、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地区,适当扣减年度补助资金。(指导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完善督导考核机制。省级按季度、市县按月对各年度任务常态化开展调度、督办、考核。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在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分值占比,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考核、绿盈乡村约束性指标,纳入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行通报约谈;对虚假治理、表面治理、敷衍治理的,严肃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附件:1.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任务汇总表
2.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2021—2025年度任务分解表
3.省级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名单
4.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重点任务细化分解表
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革措施清单
附件1
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任务汇总表
设区市 |
总行政村数量 |
总任务数 |
|||
治理类村庄数 |
管控类村庄数 |
其中:七类重点村庄数 |
|||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村庄数 |
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村庄数 |
||||
福州市 |
2017 |
622 |
571 |
824 |
779 |
厦门市 |
234 |
157 |
69 |
8 |
132 |
漳州市 |
1597 |
462 |
877 |
258 |
864 |
泉州市 |
2049 |
1106 |
561 |
382 |
914 |
三明市 |
1661 |
192 |
464 |
1005 |
463 |
莆田市 |
894 |
532 |
162 |
200 |
663 |
南平市 |
1619 |
225 |
408 |
986 |
333 |
龙岩市 |
1770 |
391 |
460 |
919 |
714 |
宁德市 |
2157 |
400 |
751 |
1006 |
593 |
平潭 |
180 |
113 |
26 |
41 |
70 |
全省合计 |
14178 |
4200 |
4349 |
5629 |
5525 |
注:1.治理类村庄是指人口集聚程度高、对尾水排放有严格要求的村庄,主要通过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治理,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2.管控类村庄是指人口集聚程度低、对尾水排放要求较低的村庄,主要通过户厕改造三格化粪池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尾水排入山体、林地、农田消纳,实现管控。
3.通过“纳厂、集中、分散”实现处理的总户数应占该村庄常住户数90%以上。
4.七类重点村庄指的是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需进一步稳定的主要流域和小流域控制单元、重要海湾沿岸、“两高”沿线的村庄,以及存在黑臭水体的村庄、旅游重点村庄和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村庄具体名单可登陆“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监管平台”查询(网址http://220.160.52.213:8093/front/login.html)。
5.各地总行政村数、七类重点村庄数根据村庄实际演变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2
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2021—2025年度任务分解表
设区市 |
总行政村数 |
2021—2025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十四五”末 治理率 |
福州 |
2017 |
1513 |
151 |
227 |
303 |
378 |
454 |
75% |
厦门 |
234 |
211 |
21 |
32 |
42 |
53 |
63 |
90% |
漳州 |
1597 |
1198 |
120 |
180 |
240 |
300 |
358 |
75% |
泉州 |
2049 |
1537 |
154 |
231 |
307 |
384 |
461 |
75% |
三明 |
1661 |
997 |
100 |
150 |
199 |
249 |
299 |
60% |
莆田 |
894 |
671 |
67 |
101 |
134 |
168 |
201 |
75% |
南平 |
1619 |
971 |
97 |
146 |
194 |
243 |
291 |
60% |
龙岩 |
1770 |
1062 |
106 |
159 |
212 |
266 |
319 |
60% |
宁德 |
2157 |
1294 |
129 |
194 |
259 |
324 |
388 |
60% |
平潭 |
180 |
162 |
16 |
24 |
32 |
41 |
49 |
90% |
合计 |
14178 |
9616 |
961 |
1444 |
1922 |
2406 |
2883 |
65%以上 |
附件3
省级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名单
一、试点市
莆田,重点探索城乡供排水一体化治理模式。
二、试点县(市、区)及乡镇
各地均要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区域一体化、项目建管一体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等机制,创新政策措施。
设区市 |
试点县 |
试点乡镇 |
探索重点 |
福州 |
永泰县 |
嵩口镇、梧桐镇 |
旅游村庄人口潮汐现象治理适用模式、农家乐及民宿餐饮污水预处理指南及管理办法、山区地区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漳州 |
东山县 |
康美镇、前楼镇 |
城乡供排水一体化治理模式、尾水资源化利用、项目打包审批机制、海岛区域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泉州 |
永春县 |
东关镇、岵山镇 |
尾水及污泥资源化利用、村庄人口潮汐现象治理适用模式、山区地区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南安市 |
金淘镇、九都镇 |
尾水及污泥资源化利用、以效付费第三方考核机制、使用者付费机制 |
|
三明 |
将乐县 |
万安镇、黄潭镇 |
尾水及污泥资源化利用、以效付费第三方考核机制、使用者付费机制、山区地区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莆田 |
仙游县 |
郊尾镇、度尾镇 |
尾水及污泥资源化利用、生活污水雨油污分流收集模式、山区地区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南平 |
光泽县 |
止马镇、鸾凤乡 |
尾水及污泥资源化利用、“环保管家”运维管护模式、山区地区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龙岩 |
新罗区 |
铁山镇、雁石镇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挂钩机制、国企承建模式、山区地区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漳平市 |
芦芝镇、新桥镇 |
使用者付费机制、国企承建模式、山区地区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
宁德 |
福鼎市 |
磻溪镇、叠石乡 |
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治理模式、山区地区适用处理技术工艺 |
附件4
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重点任务细化分解表
主要任务 |
具体要求 |
指导单位 |
(一)编制专项规划 |
1.规划编制。各地要全面调查分析村庄演变趋势、人口分布、地形地貌、治理现状、治理需求等,开展已建设施及管网“回头看”,统筹供水与排水、城镇与村庄、新建与已建、设施与管网、建设与运维,合理确定治理模式、目标任务,规范编制或修改完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并将工作任务细化到自然村,2021年8月底前完成编制或修订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和专家评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卫健委、水利厅配合 |
2.规划衔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是乡村振兴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与乡村振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城乡供排水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乡村旅游规划等互相衔接,确保布局一致,项目、工程和政策联动。新编或修编相关规划的,要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有效衔接。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文旅厅按职责分工 |
|
3.规划执行。各地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乡村建设行动、城乡建设品质提升的实施重点。合理制定各年度计划,实行“一县一规划、一镇一方案、一村(自然村)一设计”,策划生成项目清单,组织做好新建和改造任务。省级同步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于3月底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报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汇总筛选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卫健委等配合 |
|
(二)实施精准治理 |
4.合理确定技术路线。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分布、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灵活组合“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数量,实施精准治理,力争完成治理的村庄,通过“纳厂、集中、分散”实现处理的总户数占该村庄常住户数90%以上。其中,对位于城镇、园区周边的,要坚持以城带村、以镇(乡)带村、以园区带村,具备纳管条件的优先纳入城镇(含乡镇)、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加快推进城镇(含乡镇)污水管网和服务向周边村庄延伸;对距离城镇较远且人口相对集中的,优先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人口分散或较少的,结合户厕改造建设标准三格化粪池,尾水通过污水管网等就近还林还田。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卫健委、农业农村厅配合 |
5.优选适用工艺设备。根据处理规模、排放要求,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优选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防止片面追求“高大上”。鼓励同区域、同类型的村庄技术工艺设备相对统一,减轻后期运维难度。对节假日人口“潮汐”现象明显的地区,应合理设计调节池等处理设施规模,适当扩大容积。对农村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充分论证并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接入。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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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鼓励开展资源化利用。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菜园、果园、花园等就近消纳三格化粪池尾水。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回用于绿化、景观、灌溉等,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鼓励以县为单位探索污泥处置模式,合理布局污泥集中收集处置中心,开展污泥与秸秆综合利用等。 |
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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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施存量提升治理。对已开展治理的村庄,按照合理确定的技术路线、适用工艺设备和资源化利用路径,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治理工程,重点完善设施提升,开展全链条治理。从管网延伸、设施提升、资源化利用、管护机制入手,对标对表,建立问题清单,纳入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完成提升改造。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卫健委、农业农村厅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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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建设运维 |
8.做好前期工作。项目业主要选择经验丰富、有相应资质、熟悉农村情况的设计单位逐村逐户现场踏勘、合理设计。在踏勘、设计过程中,各地要坚持“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综合考虑修复和改造成本,优先利用已建厂站及管网。以市或县为单位,逐村确定厂站选址,绘制勘测定界图,统一上报调整用地性质,成熟一批、上报一批。以市或县为单位,将治理项目整体打包、统一报批相关审批手续,支持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措施,依法优化项目审批事项。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 |
9.规范工程建设。各地要坚持“一次建设、长久使用”,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负责,严格确定选材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和使用范围,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等主要建设材料,以市或县为单位,统一招标采购。建设过程应聘请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质量监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违规违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其中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资质证书的机关作出决定。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项目工程竣工及环保等验收,可根据建设进度分批、分期组织开展。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存档备查,市、县要按一定比例抽验。 |
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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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落实日常运维。承担日常运维的单位要成立专班、指派专人,对处理设施及管网进行日常养护、定期巡查。按要求分级分类安装在线监测或监控设施。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鼓励运用5G传输、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开展智慧化管理,实现无人值守、远程监控,提高管理效能、降低运维成本。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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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治理水平 |
11.加强协同治理。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统筹考虑,强化部门协作,协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道路、连片住宅、河道整治、景观工程等镇村项目建设,应同步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流域综合治理等捆绑打包、整体治理;与城镇(含乡镇)污水厂网建设有效衔接,加快延伸城镇(含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与农村户厕改造协同推进,将建设标准三格化粪池、预留化粪池出水口至污水管预留口用地等内容纳入农房建设图集,村庄污水管网优先接纳三格化粪池尾水。 |
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 |
12.开展试点示范。已通过省级竞争性评审确定的莆田市,永泰县、东山县、永春县、南安市、将乐县、仙游县、光泽县、新罗区、漳平市、福鼎市等10个县(市、区)以及20个乡镇要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工程,2021年7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2022年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和模式。各地也要自主选择一批试点示范,重点探索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工程“设计—建设—运维”一体化、投融资模式、智慧化监管、适用技术工艺等,探索利用分布式能源(光伏+电储能等)降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能成本。建立试点动态更新机制,原则上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试点成效评估,并提出试点调整意见。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水利厅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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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强化技术支撑。根据“纳厂、集中、分散”三条技术路线和“山区、沿海”不同区位特点,制定出台技术指南、建设指引等。依托行业协会综合评价并推荐适用工艺技术装备。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设备研发攻关。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宣贯,将相关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科技厅,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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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行社会共治 |
14.加强基层协管力量。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工作范畴,鼓励优化整合河道专管员、国土城建环保协管员、道路协管员、护林员等职责,聘请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
(五)推行社会共治 |
15.发挥村级组织力量。鼓励地方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有序组织当地村民参与项目建设,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把爱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等相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治理事项,公开举报电话,项目前期应征求村民代表会议意见,项目建设过程应接受群众监督,项目验收阶段应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 |
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 |
16.推动各方共同参与。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村民代表、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退伍军人、老教师)等各类群体力量,结合人大政协监督、绿色家庭创建等,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吸引各方人士捐助、认建。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 |
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 |
|
(六)强化成效管理 |
17.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系统,依托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绿盈乡村”模块,统一建档落图。分级分类汇聚在线监测监控数据,实现非现场巡查、自动化预警。省、市、县相关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开展任务调度管理、问题转办督办、整改限时反馈,提高行政效能、减轻行政负担,打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最后一公里”。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配合 |
18.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各地要强化开展成效评估、常态化明察暗访,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对设计、建设、运维企业履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上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环境。省级每年同步组织对各设区市开展评估。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住建厅配合 |
|
19.实行以效付费。市、县政府要坚持厂站与管网、进水浓度与出水水质统筹,将治理成效作为双方签订污水治理合同的约定义务,与建设运维企业合理确定成效考核指标体系,按照管网配套情况、污水收集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等,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成效考核。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配合 |
附件5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革措施清单
序号 |
类别 |
政策及改革措施内容 |
责任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建设运维 |
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维指引。 |
省生态环境厅 |
2021年 |
2 |
协同推进 |
推动尾水资源利用。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 |
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 |
持续推进 |
3 |
实施模式 |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平衡收益、协同搭配,捆绑打包项目,以市、县(区)为单位,指定或组建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投、建、管、运”,鼓励省内有投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及相关经验的国有企业与地方合作组建。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21年 |
4 |
推行城乡供排水一体化,鼓励将城乡供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整体打包委托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建设运维。根据产权及经营权归属,依法依规、分类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
5 |
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由省级补助、市县财政安排、专业公司参与方出资、可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等构成,债务性资金通过符合规定的银行融资,申请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指导 |
持续推进 |
|
6 |
探索实践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项目或产业有效融合、一体实施、债贷融资。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财政厅等指导 |
持续推进 |
|
7 |
试点示范 |
通过竞争性评审选择1个地市、10个县(市、区)、20个乡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工程。 |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22年 |
8 |
收费政策 |
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使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者付费标准,稳步推行使用者付费,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将收费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依托供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发改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指导 |
持续推进 |
9 |
资金保障 政策 |
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按相应比例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省级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汀江流域省级生态补偿资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等涉农、涉水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21年 |
10 |
优化审批 |
以市或县为单位,将治理项目整体打包、统一报批相关审批手续,支持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措施,依法优化项目审批事项。 |
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 |
持续推进 |
11 |
以市或县为单位,逐村确定厂站选址,绘制勘测定界图,统一上报调整用地性质,成熟一批、上报一批。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
12 |
用地政策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类统筹安排。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列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持续推进 |
13 |
排污权 政策 |
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成的“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 |
省生态环境厅 |
2021年 |
14 |
工作推进 机制 |
实施“一把手”工程,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县政府成立专班推进相关工作。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
2021年 |
15 |
社会共治 |
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工作范畴,鼓励优化整合河道专管员、国土城建环保协管员、道路协管员、护林员等职责,聘请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21年 |
16 |
设立群众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结合省农村人居办举报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信访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 |
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 |
2021年 |
|
17 |
成效管理 |
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系统;鼓励运用5G传输、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实现设施远程监控。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
持续推进 |
18 |
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市为单位开展成效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
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
19 |
建立以效付费制度,坚持厂站与管网、进水浓度与出水水质统筹,按照管网配套情况、污水收集情况、尾水达标情况等实行以效付费。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2021年 |
|
20 |
考核奖惩 |
建立评先挂钩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与乡村振兴实效考评、生态县(乡)、卫生城市、文明村镇等相关创先评优示范工作挂钩。 |
各相关省直部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21 |
建立资金奖惩机制,对试点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试点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目标未完成、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地区,适当扣减年度补助资金。 |
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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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绿盈乡村约束性指标,加强监督考核。 |
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 |
202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