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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市监计量发〔2021〕4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落实《指导意见》的任务要求,聚焦助力惠企利企,围绕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事项“跨省通办”,优化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系统、拓展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在2021年底前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异地代收”,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异地办事需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减少企业成本,现就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跨省通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落实《指导意见》的任务要求,聚焦助力惠企利企,围绕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事项“跨省通办”,优化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系统、拓展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在2021年底前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异地代收”,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异地办事需求。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办理标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深化“全程网办”,为申请人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具备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业务、由业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为申请人远程办理的能力。暂时无法实现网上办理的地区,要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快递等方式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业务办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证照文书发放或纸质证照文书邮寄的方式反馈申请人。

(二)规范办理方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跨省通办”,优化调整办理规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等内容,规范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对于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限制实现“跨省通办”的规定,要及时修改完善,消除政策门槛。

(三)优化办理体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需求为导向,提供更加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提高办事群众的便捷度和满意度。加强移动端的建设和应用,推动“跨省通办”事项的“掌上办”、“指尖办”。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方便申请人在线提交材料,避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证照批文。

(四)做好与一体化平台的对接。2021年底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的相关业务系统接入全国或各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汇聚、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接入工作,实现申请人“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申请人通过登录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可访问各地相关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目标。

(五)具体实现路径。通过“收受分离”模式,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跨省通办”窗口提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见附件)、营业执照、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等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既定标准明确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抓紧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异地代收”工作任务在2021年底前完成见效。

(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准确告知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关于“跨省通办”事项的办理渠道和方式,在网上办事系统的显著位置公开事项的办理要求和材料规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使用。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对申请人的引导和解释说明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异地代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和建议要及时报送总局计量司,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异地代收”工作总体情况报总局计量司。

联系人:计量司  王锦华

电  话:010-82261852、82260127(传真)

邮  箱:wangjinhua@samr.gov.cn

附件: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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