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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预包装食品经营户,快看过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7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看了标题,一定有许多人疑问“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袋装的薯片、瓶装的可乐、桶装的油、罐装的调味料……像这种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
 
  以前,开一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店,领照也领证,费力也费时,而现在,动动手指就行!
 
  有多方便?快来看看!
 
  今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法律修订颁布之日起对我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同时优化办理途径,为了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2021年6月15日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具体操作流程,请看↓
 
  01
 
  新设或变更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的,通过“浙江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http://gswsdj.zjzwfw.gov.cn)办理。
  02
 
  规范经营范围登记。以设立为例,点击“我要企业开办”进入,填写名称信息、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企业开办信息。
  其中,基本信息中的经营范围实行规范化登记。经营者按照经营需要选择对应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线上的选择“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范化条目。如图所示:
  03
 
  在“多证合一”选择阶段,勾选“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04
 
  按照要求填写“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信息,完成后与登记信息一并提交。
  提交后,经过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即可以领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多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四个步骤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完成信息采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备案号和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生效。后续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网查询中心“备案信息公示查询”栏目查询备案信息。
 
  同时,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事中事后监管,在规范备案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备案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发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情形,应当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实行“多证合一”备案问答↓
 
  01

  预包装食品定义是什么?
 
  预包装食品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先定量包装,一种是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0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对应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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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选择哪些途径办理?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专栏中的“我要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平台),进入设立登记流程,完成“多证合一”下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此外,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也可线下指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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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什么时候可以办理?
 
  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可以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一并完成备案,也可以在登记注册后办理备案手续。
 
  05

  完成备案后,备案信息公示如何查询?
 
  后续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网查询中心“备案信息公示查询”栏目查询备案信息,也可以在浙食安(浙里办入口),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下载电子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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