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的同时,各式“养生”饮料应运而生。此前,两款宣称添加了“天麻”和“黄芪”等药材的饮料,引起了消费者的注意。然而,事情的真相是……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0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某公司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元力参堂 人参枸杞饮品”和“元力参堂 人参VC饮品”两款饮料添加有“天麻”和“黄芪”。经查,涉案食品的经销商为A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而该食品生产商为B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为查明案情,青浦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发起长三角联合执法行动,前往生产商B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调查。
经查,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中添加有“天麻”和“黄芪”等原料。
当事人称,由于标签制作上的错误,导致产品配料表中出现“天麻”和“黄芪”。
法律分析
当事人委托B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商,定制生产了“元力参堂 人参枸杞饮品”和“元力参堂 人参VC饮品”两款产品,并通过淘宝网店 “元力参堂官方店”进行销售。
其中“元力参堂 人参枸杞饮品”产品标签配料表包含天麻等成分,“元力参堂 人参VC饮品”产品标签配料表包含天麻、黄芪等成分,而实际并未添加天麻、黄芪。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已将涉案产品全部下架。
该商户以天麻、黄芪为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食品,不仅破坏了食品安全环境,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42350元。
供稿:青浦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