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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奖励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6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农副产品等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以往统计名称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副产品市场、集贸市场等。

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引导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规范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农副产品等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以往统计名称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副产品市场、集贸市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资金,分为升级改造奖励资金和星级评定奖励资金。

升级改造奖励资金指对2023年6月底前按照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完成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由市财政统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星级评定奖励资金指对2023年6月底前按照佛山市星级农贸市场评定标准建设的星级农贸市场,由市财政统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佛山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佛山市星级农贸市场评定标准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农贸市场设施、设备改造,以及智能化建设,包括建安工程费以及设计、招投标等升级改造相关费用支出。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佛山市财政相关资金管理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分别设定评定指标及对应分数,划定基准分数线,达到基准分数线为完成升级改造和星级建设。

第七条 完成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对应相应类别最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升级改造奖励:

农贸市场 改造的建筑面积 最高升级改造奖励金额
升级改造类别 (单位:平方米) (单位:万元)
一类 3000以上 60
二类 2000以上,3000以下 50
三类 1500以上,2000以下 40
四类 1000以上,1500以下 30
五类 500以上,1000以下 20
表格内“以上”为包含本级基数,“以下”为不包含本级基数。

第八条 对完成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申请升级改造奖励的,按实际所得分数计发奖励资金,计算公式为:所得奖励=(所得分数/100)×对应最高奖励金额。

第九条 星级农贸市场标准从高到低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分别对应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并可根据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推进情况,依法对奖励资金安排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 资金申报、评审与奖励

第十一条 完成升级改造后,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投入方(包括但不限于农贸市场的业主、开办者、实际经营管理者等)可同时申请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两个奖励项目,也可单独申请升级改造奖励项目。申请星级评定奖励的,应当先完成升级改造。

第十二条 申请升级改造验收的,由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投入方提出申请,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验收。对验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农贸市场,允许在升级改造未达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星级评定的,由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投入方提出申请后,由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大众评选、第三方评审、部门审定的方式确定对应星级。经评定未达到星级标准的农贸市场,允许在星级评定未达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升级改造验收和星级评定情况确定拟奖励名单及金额,并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及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由该局进行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列入奖励名单,并按相关规定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包括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25%∶75%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农贸市场所在区按照本区应承担的金额比例上缴市财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本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星级评定的奖励,奖励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按当年奖励上年度的原则落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查实奖励对象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巩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成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本轮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完成后,每两年开展1次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对评定的星级农贸市场只授予星级牌匾,不再发放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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