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食品安全动态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4  来源:天津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山寨”酒水饮料、发布虚假广告、冒用认证标志、擅用“建党100周年”标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山寨”酒水饮料、发布虚假广告、冒用认证标志、擅用“建党100周年”标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件如下:
 
  市市场监管委查处李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2021年5月2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李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86瓶,货值19万余元。因李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月20日当天,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城郊结合部的一烟酒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主李某试图用身体挡住店铺内房门,并制造借口逃避检查,其反常举动引起执法人员怀疑。在口头警告无果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商请辖区派出所民警现场协助检查,勘察烟酒店房屋结构后,在房间衣柜后发现暗门,并有大量白酒堆放其中。经鉴定,暗门内存放白酒全部为假冒产品,涉及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汾酒、洋河等知名品牌,共计286瓶,货值19.77万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李某不能提供假冒白酒的进货票据,其隐匿销售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执法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协同开展深入调查,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制售假冒白酒不仅损害了品牌企业的形象,而且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重点。本案中,李某藏匿假冒白酒,暗中进行交易,隐蔽性较强。执法人员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商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协同开展调查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做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6月9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及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97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处罚款10.54万元。
 
  2021年4月10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梦之蓝”“剑南春”“五粮液”“汾酒”“老白汾”商标注册人授权人当场鉴定,当事人在售的97瓶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酒的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也没有建立进货记录、进货台账,没有进货凭证和正式发票,没有销售账薄。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以商标权利人鉴定举报人购买的涉嫌侵权酒为突破口,在认定违法事实之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当场鉴定之后,当场对其在售的涉嫌侵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未给当事人藏匿、转移的机会,切实做到了查办过程中应查尽查。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商行(缪某)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案
 
  2021年6月10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缪某)擅自使用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茶40饼,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2021年 5月26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在销售外包装标有“建党100周年”的白茶。经查,当事人2021年5月13日从福鼎市鑫沣润茶产业有限公司购进了40饼包装上印有“建党100周年”字样和图形的白茶,与所有人登记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第T2021001号)”近似。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购进价格171元/饼,售价459元/饼,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涉案食品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存在关联性,破坏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的严肃性。该案件的查处依法保护了特殊标志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惩了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的违法行为,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新思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典型案例,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任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6月7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任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及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7.5元,并处罚款2万元。
 
  2021年5月18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连夜对任某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董庄窠村村东厂房内的油炸面筋场所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21年4月17日开始生产油炸面筋,截止到2021年5月18日累计生产成品油炸面筋185公斤,其中2021年5月18日检查当天扣押10公斤,其余175公斤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本案货值金额为2960元,违法所得22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为查办此次案件,及时出击,不分昼夜,切实让群众感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挥向农村假冒伪劣问题的执法“铁拳”。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6月11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2021年4月8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企业官网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官方网站的“产品展示”板块中,有“金多莱壳寡糖复合胶囊”等产品的及文字介绍。当事人仍在经营的“金多莱壳寡糖复合胶囊”的委托生产单位为山东科尔生物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单位为济南孟氏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SC12737018500210。2013年9月5日,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准审批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60353),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该产品在当事人官方网站的产品介绍中有“具有很好的抑制肿瘤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参皂甙Rb组增强胆碱系统功能、抗氧化、清除体内自由基、增强心肌功能,人参皂苷Rh组促进肝细胞增殖、抑制癌细胞转移等保健功效”“抑制癌细胞生长、促进癌细胞凋亡、抑制癌细胞转移的作用”“共同起到降血脂、降血压的作用”等文字描述。经调查,该段文字描述为当事人自行节选自所购买书籍或网上文章,无法提供出处及依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保健食品时夸大产品功效和作用,通过所谓“神药”的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公众,给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营造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氛围。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1年5月28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并处罚款5万元。
 
  2021年4月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司食堂,为公司员工提供用餐服务,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行为并依法对经营用的工具、原料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2月19日起开始经营公司食堂免费为公司员工提供午饭服务,至案发,当事人经营公司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涉案货值金额为6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表明,部分企业负责人、食堂经营者法律意识仍然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企业规模小,在内部开设食堂不易被发现,故不主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食堂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使企业食堂硬件和软件符合餐饮食品安全要求,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