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加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改革试点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增加实施改革试点举措,曹妃甸片区所在的曹妃甸区一并执行。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规定的改革方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取消68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市本级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广告发布登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15项事项],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试点增加取消14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市本级涉及“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5项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按附件2中“具体改革举措”落实)。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市范围内将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其中市本级涉及“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6项事项],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试点增加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其中市本级涉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3项事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县级实施事项)按附件1中“具体改革举措”落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对37项中央层面设定[其中市本级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2项事项]、4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试点增加40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其中市本级涉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旅行社设立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18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后,市县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立的统一标准,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少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市本级涉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2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388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市本级涉及事项69项,详见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通过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形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省级实施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下放审批权限的,监管部门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文件、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认真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并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统一规范和模式要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工作,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届时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加强信息系统配套支撑。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方式,及时优化提升信息系统配套功能,确保“证照分离”改革与实际业务办理一致。依托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及时提出数据共享需求,推进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持续优化审批流程。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立足唐山实际、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结合我市已成立市、县行政审批局的实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要坚持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统筹“证照分离”和“证照联办”改革,促进两项改革落实落地落细。市司法局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市商务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关于县区改革工作开展,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及“证照分离”改革方案(正文部分)制定;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负责指导落实和政策解读;司法部门负责法治保障。市、县两级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确保改革事项落实落地。
(二)抓好改革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对本地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本地改革工作方案,紧盯重点环节,完善配套举措,夯实责任主体,强力推进改革。各县区工作方案于2021年8月15日前报送市行政审批局备案。省有关部门本行业领域配套措施(包括制定行业监管规则、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和细化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内容)印发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类宣传途径,以各种形式宣传解读改革政策,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紧紧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要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为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大督导力度。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现场体验、集中督导等方式,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提炼成熟改革经验,为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唐山方案”。
本方案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docx
附件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