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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违法销售自制药酒 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0  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被告人风华(化名)使用中药材、药酒和白酒泡制壮阳酒,以每两1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2018年8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对该地点进行调查,现场缴获其销售的壮阳酒5升。经鉴定,缴获的壮阳酒内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青岛市南法院判决风华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风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简介
 
  被告人风华(化名)使用中药材、药酒和白酒泡制壮阳酒,以每两1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2018年8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对该地点进行调查,现场缴获其销售的壮阳酒5升。经鉴定,缴获的壮阳酒内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风华销售明知加入西地那非成分的自制药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市南法院判决风华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风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西地那非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风华明知药酒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仍用于销售,其行为依法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处罚。
 
  案件索引:(2020)鲁0202刑初40号

  相关法律条文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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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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