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更好的规范药品监督管理处罚程序,保障省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省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结合工作实际,对《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格式范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5日起,省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处室、检查分局在以省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改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二、办案机构在以省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使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一)行政处罚文书名称表述结构为“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全称”。
(二)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表述结构为“吉+药监+执法类别+行政处罚文书简称+〔年份〕+顺序号。执法类别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分类缩写为“药”、“械”、“化”。
(三)行政处罚文书编号的顺序号表述结构为“办案机构代码+流水号”。
行政处罚文书顺序号的办案机构代码为办案机构拼音简称的大写字母:
1.药品注册管理处YZ;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YS;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YL;
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XZ;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XJ;
6.化妆品监督管理处HJ;
7.督查指导处DZ;
8.长春检查分局CC;
9.吉林检查分局JL;
10.四平检查分局SP;
11.辽源检查分局LY;
12.通化检查分局TH;
13.白山检查分局BS;
14.松原检查分局SY;
15.白城检查分局BC;
16.延边检查分局YB。
行政处罚文书顺序号的流水号为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前不加“0”。流水号由办案机构按照办案顺序顺次填写。
(四)行政处罚文书范本中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表述修改为“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行政处罚文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表述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表述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六)行政处罚文书印章统一使用省局印章,办案机构按照省局公章管理规定履行用印手续。
(七)办案机构应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自行制作行政处罚文书。
三、办案机构在使用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馈问题和意见。办案机构应结合实际,在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中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附件)。
四、《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启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吉药监法〔2019〕7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