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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1  来源: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精神,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结合我市市场监管职能和相关业务工作需求,市局对《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精神,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结合我市市场监管职能和相关业务工作需求,市局对《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主体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法》
4 直销行为检查 直销企业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以及直销经营行为的检查,有无传销和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5 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反不正当竞争法》
6 网络传销行为检查 是否有传销行为以及为传销提供条件行为 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禁止传销条例》
7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8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9 广告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2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3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4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5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6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18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9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20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自愿性认证机构、获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及其计划实施)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1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22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23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 各类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4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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